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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当又立要不得 文说“方丈的私生子女的隐私权包括姓名权,生存权,名誉权不受侵害

既当又立要不得

文说“方丈的私生子女的隐私权包括姓名权,生存权,名誉权不受侵害,祸不及后代,虚竹也是受害者。”
这话前半句没问题,后半句就难以成立。
祸不及后代,听起来好像没错,体现着人性关怀,似乎非常高大上。其实不然,问题在于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其私生子女在有享受巨额财富的权利的同时,就应该承担使用不义之财的责任。
如果其私生子女与其父作彻底分割,全部退回从其父那里获得的财产,方可讨论祸不及后代的问题。
否则的话,有什么理由一边享受其父巨额财产的利益,一边却不承担任何一点点的损失!
既要当又要立,天下哪有这般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