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女子看上二婚男,愿意出资与二婚男共同购买千万婚房。但是二婚男为自己的儿

清歌畅 2025-07-27 12:34:23

广东深圳,女子看上二婚男,愿意出资与二婚男共同购买千万婚房。但是二婚男为自己的儿子上学,想要儿子跟女子一人一半房产,女子为爱答应。婚后不久两个人因琐事要离婚,二婚男起诉分割女子的50%产权,一审判决50%的产权归女子所有,但是要支付25%的补偿款给二婚男,而且女子还要承担剩余全部房贷。女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了! 据红星新闻7月27日报道,女子嫁给二婚男,本以为会很幸福,却不成想遭遇离婚房产纠纷,不仅倒贴还得赔钱,只因当初为了爱情的一时心软。 李女士结识王先生的时候,王先生已经离婚了,跟前妻生育了一个儿子,抚养权归王先生所有。 即便是离婚带娃的情况下,也不妨碍李女士对王先生情根深种。相知相爱后,两个人就计划着要结婚。 因王先生是再婚,但是李女士却不是,所以婚房是肯定要有的。但是王先生一个人拿不出那么多钱购买婚房,因为他相中的婚房价值千万元,要买的话需要李女士帮衬。 李女士看中的是王先生这个人,所以对于王先生提出的建议,李女士并没有反对,反正结婚后财产也是两个人的,她出资一半购买婚房也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王先生想着两个人不能把所有钱都砸进房子里,便贷款了一部分,才购买了千万的婚房。 但是在签合同的时候,王先生却提出一个建议。因王先生的儿子上学需要,王先生希望把儿子写在房本上,占一半的产权,而另一半就写李女士的名字。 王先生对自己儿子的上心李女士是看在眼里的,她很欣赏王先生这一点,于是在爱情的催化下,李女士答应了王先生的提议。 结婚后两个人又生下一个儿子,但是好景不长,两个人因为家庭琐事爆发出很多问题,不得不选择离婚。 但是对于房产的分割上却出现了争执,王先生主张,因一半的房产登记在儿子的名下,这部分应该属于是王先生跟李女士共同赠与的,就归儿子所有。 但是李女士名下的房产,却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理说离婚的时候应该进行分割。 李女士不理解,怎么王先生儿子那一半就成了赠与的,王先生还要分割她的一半,难道就因为是登记领证后购买的房产,就可以分割? 李女士不同意王先生的分割房产办法,双方闹得不可开交,王先生就把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李女士名下50%的产权。 根据《民法典》第1062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李女士跟王先生共同出资购买的千万婚房,是在登记结婚之后购买的,按照规定,这套房产的确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王先生主张分割李女士那50%产权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问题。 但是李女士认为,要分割就应该分割全部产权,王先生儿子名下那50%的产权也应该进行分割。 当初买房的时候,李女士是同意将50%的房产写在王先生儿子的名下,那时候王先生跟李女士已经登记结婚,所以王先生主张这部分50%的房产是夫妻俩赠与给儿子的。 因产权已经发生转移,所以这部分的赠与是不可能撤销的,因此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王先生的诉求,因千万房产50%的份额登记在了王先生儿子的名下,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王先生和李女士离婚案件时不予分割。 而李女士名下持有的50%的房产是登记结婚后取得,离婚时应该一人一半。因此法院判决,李女士持有房产的50%产权,但是要支付给王先生25%的房屋折价款。 而且房产尚有200多万的贷款没有还完,李女士既然得到了产权,就由李女士承担剩余的房屋贷款偿还。 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得到50%的产权,却要给前夫几百万折价款,还得承担200多万的贷款,这也太不公平了?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关于李女士补偿王先生几百万补偿款的判决,认为王先生儿子的50%的产权属于是代父亲持有,不属于王先生跟李女士对儿子的赠与。 因此二审改判为,李女士仍持有50%的产权,但不用支付25%的房屋折价款给王先生。剩余200多万的房屋贷款,则由李女士和王先生各自承担50%。 虽然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但也并不一定就属于是赠与行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在结婚前做好财产公证,这样能给自己一点保障。 对于李女士的遭遇,您是怎样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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