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50岁女子,认识了一位比自己小5岁的男子,男子向她承诺,会给她一套房,再和她生个孩子,女子心甘情愿,住在男子家,和男子的媳妇朝夕相处一年,结果这一年被男子骗了30多万,但男子和媳妇说:他们只是生意合伙关系。 7月25日小莉帮忙报道,女子和男子在一起,女子扬起嘴角,脸上笑成了一朵花,她正听着男友给她画下的大饼:“我再给你弄套房,我要和你再生一个孩子。” 女子毕竟50岁了,早就想有一个家,想有一个孩子了,她漂泊了那么多年,打拼下来不少的家产,就是在等一个懂她的,愿意与她过幸福日子的人,为此她心甘情愿住进男子家。 男子还有媳妇,他跟媳妇说:“我跟这个姐姐合伙做生意赔钱了,我欠这个姐姐的钱比较多,她也亏了很多,没地方住了,需要住进我们家。” 男子媳妇也没有想太多,反正他们的阁楼是分上下的,多住一个人也没影响,更何况男子入住他们家之后,对他们家的孩子特别好,不但时常买些水果,甚至连尿不湿都帮买。 三人就这样存在着微妙的关系,却又一直和睦地相处着,在男人媳妇面前,女子只是和男子有合伙关系,只是一个临时的客人,只不过住的时间有些长,一住住了一年,看在女子真心对待孩子的份上,男子的媳妇从没怀疑过她和丈夫的关系。 女子却又沉浸在男子画的大饼中,她就想着总有一日,男子会给她一套房,会和她再生一个孩子,会给她一个家,她终究会有幸福的生活,她心甘情愿和男子媳妇住在一起。 男子将她们的关系,处理起来也是游刃有余,三人相处了一年都未曾出过矛盾。 直到有一日,男子从女子身上再也拿不到钱了,男子和女子的争吵声,才越来越大声了,他们的关系终于撕破脸了。 原来在他们三人相处的这一年里,女子活在男子画的大饼中,不断地借钱给男子,借钱的次数,估计她都记不清了,但她很清楚,她借了30多万,那是她全部的家产。 她的钱也不是大风大雨刮来的,每一分钱都是她这些年,努力打拼,省吃俭用省下来的,她借出去的每一分钱都记在心里。 只是她的钱有限,有朝一日,终究会借光,男子会在她身上再也榨不出一分钱。 钱没了,他们用钱维持的关系,也该结束了,男子开始和女子吵架了。 女子借光钱之后,曾经给她画大饼的男子再也没有了耐心,说来也不怪,他有家,有老婆,有孩子,这么大一家子,他要有钱支出。 女子无法给他钱了,没钱的日子,柴米油盐酱醋茶的重要显出来了,男子开始找她闹,找她要钱了。 男子没想办法在女子身上再榨一点钱出来,只是他也没想到,这个比自己大5岁的姐姐,也是钱不多,他急了。 他越急越和女子吵架,女子才看清了他的真面目,于是她找来了调解员。 她跟调解员说,男子承诺过给她一个家,要跟她生一个娃。 男子说:“我怎么能给你一个家?我有家,凭什么还要给你一个家?” 男子媳妇说:“你们这是重婚罪,我要起诉你们。” 三人针锋相对,拉扯着彼此的感情,只有调解员用理智的角度告诉他们,现在要抛开感情,先解决那30多万借款的问题。 面对调解员的调解,男子作出承诺,将会在一个月之内还清女子的借款。 那么该如何来看待女子所遇到的情况呢? 首先、女子明知道男子有媳妇,还住进他们家,和他们朝夕相处一年,还听信男子的承诺,会给她一个家,会和她生一个孩子,他们三人朝夕相处的这一年,女子和男子之间的行为是有违公序良俗的。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不管男子的媳妇知不知情,事实是否是这两夫妻设的局,他们以微妙的关系相处一年,也确实令人不可思议。 其次,男子画大饼借女子的钱,这是其实也构成借贷关系的。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既然男子借钱是以借形式来借钱的,那么就应该有借有还。 除此之外,如果男子一开始就是以非法占有女子的钱为目的,再假装以交朋友的方式骗女子,那么他的行为就构成了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男子从这三人的关系中,想全身而退,就得还清女子的钱,再处理彼此的关系。 那么是如何看待这三人的关系呢?
河南,50岁女子,认识了一位比自己小5岁的男子,男子向她承诺,会给她一套房,再和
每日案论
2025-07-25 18: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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