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大伯去世,他们选了块墓 地,却遭到同村另一家人的反对,说墓 地在那太影响他家风 水,男子一家没搭理,按原计划抬大伯去山上安 葬,结果,必经之路上竟被人放了上百颗钉子,他们好不容易清除完,来到了墓葬地,可眼前画面却让所有人都倒吸一口凉气…
7月24号,封面新闻报道,陈先生的大伯刚刚离世,一家人正沉浸在悲痛之中,可后续安葬的事儿,却接二连三地冒出让人难以接受的状况。
按照计划,大伯的遗体要在24号凌晨5点多送回老家乡间山上安葬。
23号晚上 10 点左右,陈先生和20多个亲属就提前赶往墓地做准备工作。
他们想着早点到,把一切安排妥当,让大伯能安安静静地入土为安。
可谁能想到,当他们开车走在必经之路上时,噩梦开始了。
3、4公里长的路段,坡度还挺陡,车子开着开着,就听到“噗噗”几声,随行的5辆车轮胎全都被扎破了。
大家赶紧下车查看,这一看,气得肺都要炸了。
据他们统计,路面上起码被人埋下了上百颗钉子,这些钉子被钉在木板上,上面还盖着泥沙和杂草,分散在 20 多个地方。
这是谁干的啊?太缺德了!陈先生气得直跺脚,其他亲属也都义愤填膺。
可没办法,路还得走,安葬的事儿不能耽误。于是,20 多个亲属打着手电筒,弯着腰,一步一步仔细地清理钉子。
那夜里的风凉飕飕的,吹在身上让人直打哆嗦,可大家心里更冷,心里都是愤怒和无奈。
一队人整整花了 2 个小时,才把钉子全部清理干净。
本以为清理完钉子就没事儿了,可麻烦就像甩不掉的牛皮糖,又黏了上来。
当他们转道去往墓地的另一条必经之路时,发现一棵被砍倒的大树横在路中间,把路堵得严严实实。
“这还有完没完啊!”陈先生怒火中烧,脸都涨得通红。大家只好又齐心协力,把大树挪开,这才继续往墓地走去。
好不容易到了大伯的安葬地,大家刚松了一口气,可接下来的发现,让所有人都倒吸一口凉气…
在准备下葬的土堆里,竟然有一具狗的尸体。
这也太过分了!怎么能做出这种事儿!陈先生的母亲眼泪在眼眶里直打转,其他亲属也都气得破口大骂。
陈先生更是心里像堵了一块大石头,沉甸甸的。
那究竟是谁干的这些缺德事儿呢?
陈先生仔细想了想,觉得这些事儿很可能是同村人干的。
前两天,村里有人打电话来,说他们选的安葬地影响了他家风水。
当时陈先生就觉得莫名其妙,那可是他们自家的地,地势平整,位置也合适,离那家人的住处还有 1 公里多呢,怎么就影响他家风水了?
有人说,以前在我们农村,就有逝者下葬前一夜家属去整夜守坟的风俗,这主要就是防止有人搞破坏。
如今,这重庆老人下葬路上被人撒钉子,新坟埋了死 狗,毫无疑问,是被仇家故意所为,己涉嫌犯罪。一句话,报警吧,必对干坏事的人绳之以法!
目前,陈先生一家已经向警方报了案,他们就盼着警察能尽快调查清楚,还他们一个公道。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陈先生一家遇见的这一系列事?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陈先生大伯的安葬路上埋设钉子、横倒大树、埋藏狗尸体等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恶意,旨在通过物理阻碍干扰正常安葬活动。
这些行为直接侵害了陈先生一家对遗体安葬的民事权益,符合“过错侵害”的构成要件。
如果经调查证实行为人为同村村民,如陈先生猜测的因风水问题产生矛盾者,则该村民需承担侵权责任。
即使行为人未直接实施全部行为,如仅埋钉子或埋狗,但如果存在共同故意或分工协作,可能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
陈先生一家为清理钉子、挪树等额外支出费用,且因延误安葬时间承受精神痛苦,均属于可量化的损害后果。根据法条,行为人需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行为人拒不赔偿,陈先生一家可依据《民法典》第1182条,也就是侵害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失计算,来主张实际支出费用。
《殡葬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公共道路埋钉、横树等行为,不仅直接阻碍陈先生一家通行,还对其他过往车辆和行人构成安全隐患,违反了“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民政部门可对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
陈先生一家在主张民事侵权赔偿的同时,可要求民政部门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形成双重追责机制,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如果埋钉、埋狗行为导致交通事故或人员伤亡,行为人可能涉嫌《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第232条,即故意杀人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陈先生一家除了报警,也可通过民事诉讼,以侵权为由起诉行为人,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
对于陈先生一家的经历,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