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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冶,女子看4岁的儿子总是不好好吃饭,还随地拉尿,就经常用衣架打儿子,这天,

湖北大冶,女子看4岁的儿子总是不好好吃饭,还随地拉尿,就经常用衣架打儿子,这天,儿子被打得浑身红肿,为了“消肿”,女子不顾儿子挣扎,把他摁进高温热水桶里20分钟,儿子出来后手脚冰凉,呼吸也异常,女子害怕了,连忙送医,结果孩子因为烫伤致低血容量性休克,死亡了。法院最终判决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7月23号,大河报报道,最近法院公开的一份判决书,让一起令人痛心疾首的虐童案浮出水面……

案件中的受害者是一个年仅4岁的小男孩浩浩,而施暴者竟是他的亲生母亲,小丽。

4岁的年纪,本应是孩子无忧无虑玩耍、享受童年快乐的时光,可浩浩却陷入了无尽的痛苦之中。

小丽仅仅因为浩浩不好好吃饭、随地大小便这些在幼儿时期再正常不过的小问题,就丧失了理智。

她不仅用手,还借助柴棍、衣架,狠狠地击打浩浩的屁股和大腿。孩子那稚嫩的身体哪能承受这样的暴力,不一会儿,浩浩的身体上就出现了大范围的淤青。

浩浩的奶奶得知消息后,心急如焚地赶回家。

看到孙子身上的伤,奶奶心疼得眼泪在眼眶里直打转,她赶紧拍下伤情照片留作证据,同时向村 委会反映了情况。

村 委 会对小丽进行了批评教育,本以为小丽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可没想到这并没有让她收敛。

在之后的日子里,小丽对浩浩的虐待变本加厉。

她多次用衣架或者铝合金条击打浩浩,每一次击打都让浩浩疼得大哭,身上不是出血,就是红肿或者出现淤青。

浩浩小小的心里该是多么恐惧和无助啊,他可能怎么也想不明白,妈妈为什么会这样对他?

2024年2月20日,悲剧再次上演。

小丽又以浩浩不听管教为由,对他进行殴打。浩浩的腿部、屁股、手背、脚背等部位都被打得红肿。

此时的浩浩,身体和精神都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

第2天下午,小丽不知道是出于怎样的荒唐想法,居然准备用热水浸泡的方法给浩浩“消肿”。

她要求浩浩进入放着高温热水的水桶里。浩浩刚把脚踏进去,就连忙拿出来,直喊水太烫了,想要挣脱出来。

可小丽却像着了魔一样,不顾浩浩的感受,强行把浩浩摁进热水里,这一摁就是长达20分钟,完全不顾浩浩撕心裂肺的哭喊声。

当小丽把浩浩从水中抱出来时,浩浩身上皮肤大面积脱皮。可即便如此,小丽还是没有第一时间送浩浩去医院。

她只是用红霉素软膏涂抹浩浩身体的烫伤位置,后来发现浩浩的手脚冰凉,她居然还是觉得无所谓,又用吹风机去吹热浩浩的手脚。

直到发现浩浩的腰间出现红色斑点、心跳和呼吸也不正常,小丽才慌了神,把浩浩送往医院抢救。

可一切都太晚了,浩浩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结果显示,浩浩是在体表多发性软组织损伤的基础上,又因为烫伤导致低血容量性休克,最终死亡的。

而害死浩浩的,就是他的亲生母亲,小丽。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小丽将会面临怎样的惩罚?

《刑法》第260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小丽作为浩浩的亲生母亲,对浩浩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监护职责意味着要保障被监护人的基本权益,包括生命健康、人身安全以及合理的成长环境等。

小丽本应悉心照料浩浩的生活起居,引导其健康成长,但她却多次实施虐待行为,严重违背了监护职责。

小丽的行为符合“情节恶劣”的标准。她多次虐待浩浩,给浩浩的身体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而且,在浩浩被热水烫伤后,她没第一时间送医,而是采取不当方式处理,最终导致浩浩因烫伤致低血容量性休克而死亡。

这些行为对浩浩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伤害,严重损害了浩浩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情节恶劣。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院认为,小丽在要求浩浩进入高温热水桶消肿这一行为上,存在明显的过失。

她应当预见将年仅4岁的浩浩强行摁入高温热水中长时间烫泡,可能会导致浩浩严重烫伤甚至危及生命,但因为她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没有预见到这一严重后果。

她可能认为用热水泡一下不会造成太大伤害,或者觉得浩浩能忍受,这种错误的主观判断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而事发后,她没有第一时间把孩子送医,而是使用红霉素软膏涂抹和使用吹风机吹等不当方式处理,最终造成浩浩因烫伤致低血容量性休克而死亡。

客观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丽的行为已经远远超过了正常家庭教育的界限,属于家庭暴力。

最终,法院一审以小丽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有人认为,孩子受虐致死,才判4年多,这个结果让人难以接受。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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