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女子与大自己16岁的男子一起生活了12年,两人生下一个儿子,可男子从未说过娶女子。4年前,男子突然失联,女子和母亲独自抚养孩子,可孩子长大后,沉迷游戏,还有暴力倾向,时不时拿刀砍家里的家具,母亲患病后,女子心力憔悴,想要把孩子送走,可联系上孩子父亲所在地后,对方表示:孩子父亲早已经结婚,孙子都上高中了。孩子外婆:这个小孩,你总是让我来带他,这是不可能的。
7月22日,据风芒新闻报道,男友失联,母亲生病,儿子调皮,加上自己失业,41岁的陈女士把生活过成了一团乱麻。
15年前,她在广州打工时,认识了比她大16岁的男子陈某,两人虽然年龄差距很大,但是陈女士并没有计较,而是跟对方走到了一起。
两人在一起共同生活了12年,在此期间,陈女士生了一个男孩小雨,两人一起将孩子抚养到7岁,可陈某始终没有提出过要娶陈女士,只是在陈女士的老家购置了一套婚房。
在2021年之前,陈女士的生活还算有个依靠,陈某会给她和孩子一些生活费。
可2021年下半年开始,陈某突然失联了,从此再也没有管过陈女士母子。
陈女士只能带着孩子,回到自己母亲家寄住,平日里母亲王老太也会帮她照顾孩子,这让她能轻松不少。
可2年前,王老太被确诊为乳腺癌,没有精力来照顾孩子了,而陈女士也因为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跟小雨的矛盾不断。
渐渐的,11岁的小雨在家里沉迷手机打游戏,还有暴力倾向,时不时用刀将屋内的家具砍坏。
虽然小雨成绩优异,从未跌出过前六,周围的邻居以及老师都评价,小雨除了不爱说话,是一个不错的孩子。
可陈女士和母亲却被孩子折磨的精疲力尽,觉得孩子太调皮,已经养废了,特别是王老太放弃放疗后,身体状况本就不太稳定,放暑假以来,冲动易怒的小雨,更是让老人心力交瘁。
陈女士坚定的要求把孩子给送走,两人还打包了孩子的衣服等日常用品。
陈女士认为,自己已经独自抚养孩子4年了,剩下的几年,可以让孩子爸爸养,自己也不给一分钱。
小雨知道母亲和外婆想把他送走,可他表示自己不想去,因为爸爸去打他,在看他看来,爸爸的脾气很独特,并且外婆和母亲在商量,要把他丢到孤 儿 院。
陈女士向记者求助,表示自己没有工作,也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无法承担其作为母亲的职责,希望能找到孩子父亲,改变现状,随时给孩子换个环境。
记者联系上了陈某所在的村里,可村里回应:陈某确实已经结婚了,甚至连孙子都已经上高中了。
这个消息让陈女士非常震惊,她要求陈某出面解决孩子的问题,工作人员拨通了陈某的电话。
可听到陈某的声音后,陈女士情绪激动,指责对方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可还没等她问怎么处理孩子的事情,对方就挂断了电话。
问起想不想跟父亲生活在一起,小雨回答:不想,就感觉他死 了一样。
陈女士认为小雨太过于调皮,还有暴力倾向,而自己患病,没有能力抚养孩子,要求将孩子送走的要求不合理。
《民法典》第1068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陈女士作为小雨的生母,对小雨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这种义务不会因为陈女士患病或者认为孩子调皮、有暴力倾向而免除。
除非她丧失了抚养能力且没有其他近亲属愿意抚养,或者经过法定程序变更了监护权,否则她不能随意将孩子送走。
送养子女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如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才可以送养,但必须双方共同送养,除非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
陈某作为孩子生父,对孩子也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若陈某拒不履行抚养义务,陈女士可依据民法典第1067条,以小雨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
陈女士与陈某共同生活12年并育有一子,但陈某始终未与陈女士办理结婚登记,仅在陈女士老家购置婚房。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陈某隐瞒已婚事实,与陈女士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也有悖于公序良俗,是不道德的。
若陈某早已结婚,还与陈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那么他的行为还可能涉嫌重婚罪。
男女之间恋爱交往,应当坦诚相待,如果选择生下孩子,就要对孩子负责,给予孩子更多的关爱、陪伴和引导,让孩子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