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的命也是命!”陕西50岁保安提前1小时到岗,准备和同事换班。却不料因为值班室没有空调,竟被活活热死。死者女儿要求公司按照工伤赔偿,可公司却认为男子是自愿提前到岗的,不在工伤赔偿范围内! 7月15日,陕西西安保安周大叔提前到岗猝死的事引发热议,不少人指责保安公司冷血,但从工伤认定的法律逻辑来看,事情或许没那么简单。 50岁的周大叔是小区保安,7月15日早上7点提前到岗,8点交班时突发心脏病去世,女儿认为该算工伤,公司却以“提前到岗”为由不认可。 这事确实让人唏嘘,但法律对工伤的认定从不是“凭情理”,而是有明确边界的。 根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法律规定。 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是模糊的“和工作相关的时间”,而是企业规定的正式工作时段。 周大叔的上班时间是8点,他7点到岗,这提前的1小时是否算“工作时间”? 公司认为不算,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也就是说,保安公司强调“没到上班时间”,本质上是在坚持法律对工作时间的明确规定,并非故意推卸责任。 另一个案例更能说明法律界定的重要性,此前光明网报道,一家公司员工张大早上5点57分到公司停车场,没下车、没熄火,本想在车中小憩一会儿,突发疾病,猝死在车中。 当晚9点,公司发现此事,告知家属后并死申请工亡。 岂料,人社局竟然驳回了公司的诉求。 张大家属对此不服,起诉人社局到法院,然而法院两审都支持人社局,理由是停车场不算“工作岗位”,他没进入工作流程。 这案例明确传递出一个信号,工伤认定里的“工作岗位”必须是直接履行工作职责的区域,“厂区内”不等于“工作岗位”,“到达单位”也不等于“开始工作”。 回到周大叔的案件,家属称周大叔住毛坯房、保安亭没空调,高温可能是诱因,这该算工伤。 但法律上“诱因”不等于“直接原因”,死亡证明写的是急性心肌梗死,这是突发疾病,而高温是否构成“工伤诱因”需要医学鉴定,不是家属或网友主观判断。 保安公司称宿舍和保安亭有电扇,虽无空调,但“没空调”不等于“工作条件违法”,我国劳动法对高温作业有特殊规定,但40度高温下户外作业才有强制休息等要求,保安亭内是否属于“高温作业”还需具体认定,不能凭情绪下结论。 此外,在周大叔的案件中,其人社局提到“提前到岗存在争议”,这恰恰体现了工伤认定的严谨性。 争议不是坏事,说明在依法依规认真审核,而不是凭舆论倾向草率认定。 如果因为“提前到岗”是“敬业表现”就突破法律标准,看似维护了个案情理,实则破坏了工伤认定的统一标准,以后企业可能会被迫对员工的“非工作时间行为”承担无限责任,最终损害的是更多劳动者的就业环境。 比如说,企业为规避风险可能减少岗位、缩短用工,反而对劳动者不利。 当然,这不是说企业可以无视员工权益。 保安公司应该改善住宿和工作环境,对员工突发意外给予人道主义关怀,但这些和“是否算工伤”是两码事。 工伤认定必须严格按法律条款,该认的不能少,不该认的不能滥,这才是对所有劳动者和企业的公平。 所以说,遇到类似情况,家属维权更要注重依法提供证据,比如明确劳动关系、证明突发疾病与工作的直接关联、界定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岗位内。 要知道,法律的公正既体现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也体现在不滥用企业责任,只有守住这个边界,才能让工伤认定真正起到保障作用,而不是变成情绪博弈的工具。 周大叔的遭遇让人同情,但工伤认定终究要回归法律本身,这才是对规则和所有人的尊重。 信息来源: 瑞安新闻
陕西西安,一50岁保安,提前1小时到岗,当天气温40度,他竟然被热死了,男子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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