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在家中突然猝死,后经诊断其喉部还有未咽下的馒头,怀疑是噎死的。家属料

雷雷说趣 2025-07-21 13:14:57

上海,一男子在家中突然猝死,后经诊断其喉部还有未咽下的馒头,怀疑是噎死的。家属料理完后事想起买过10万元意外险,找保险公司理赔却遭拒。保险公司称噎死不算意外,且男子有基础病属免责情形。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7月20日,大象新闻报道了一起争议较大的案子。在2023年11月的一天,48岁的潘先生和母亲正坐在桌子前吃着馒头。 潘先生平时吃饭都比较快,所以一个馒头三下五除二很快就解决了,母亲多次提醒让他吃慢点,但也没有任何效果。 突然,潘先生面色涨得通红,他还不停地用手捶打胸口。母亲一看就知道潘先生是噎着了,准备去弄点水来。可还没等她离开,潘先生就直挺挺地倒在了地上。 母亲被吓了一跳,她立即上前查看,但潘先生好像失去了意识。母亲顿时慌了起来,她跌跌撞撞地跑到邻居家门口,希望邻居能帮下忙。 邻居上门查看情况后,立即叫了救护车。可等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检查了潘先生的情况后,无奈地摇了摇头,表示潘先生已经死亡。 由于潘先生死因蹊跷,所以相关部门进行了尸检,结果发现潘先生的咽喉部还有没咽下去的馒头,大概率是被噎死的。后死亡证明上则登记了死因为猝死。 潘先生去世后,家人们整理了下他的遗物,发现了一张7年前购买的意外伤害险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47年,保险理赔金是10万元。 由于潘先生已经意外死亡,所以家人们就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兑付这笔保险金。可当他们找保险公司办业务时,却遭到了拒绝。 保险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指着保险合同上的条款说:“被保险人因潜在疾病24小时内突然死亡,属于免责范围。” 该工作人员认为,潘先生自身有心脏早搏和高血压等问题,死亡的真正原因是自身疾病所致,不是意外事件,所以不符合赔偿条件。 潘先生的家人肯定不认可这样的说法,他们认为被馒头噎死就是属于意外,保险公司这样解释无非就是排除自身责任。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这不属于意外事件,而且潘先生当初签合同时就已经知道了合同条款内容,双方都是自愿签订的合同,所以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来办理。 双方各执一词,吵得不可开交,最终只能闹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提交了拒赔的两个理由: 第一,潘先生在火化后,其家人才来通知理赔,这剥夺了保险公司的取证权益,无法确定潘先生的真正死因。 第二,潘先生自身患有多种疾病,且有极大可能是疾病导致死亡,这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赔事由。 但潘先生的家属认为,死亡鉴定报告上显示就是猝死,这属于意外事件,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那法院会怎么判? 《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来看,保险公司的第一点理由其实没错,潘先生直到火化后,其家人才通知了保险公司,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法院认为,潘先生的家属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一定过错。只是该过错不足以让保险公司完全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在签订合同期间,由保险人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如果未作提示或者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其实保险合同的部分条款都是固定格式的,所以俗称格式合同。对于格式合同,法律上有明确要求: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合同条款不发生效力。 因此,保险公司虽然主张合同中有相关的约定,但同时也要证明已经将相关约定告知了潘先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 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对潘先生尽到了告知义务,说该格式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保险合同中关于非意外死亡不赔偿的约定是无效的。 最终,法院经过2个小时的调解,终于让潘先生的家属和保险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支付潘先生家属4.8万元的理赔金。 信息来源:大象新闻 202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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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金甲小宝

金甲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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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4:05

死亡鉴定报告是噎死,就是意外。保险没有取证的权利,是否火化不影响事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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