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一女代驾将车停稳准备结束服务,万万没想到,后座醉酒的乘客突然伸手触摸她的胸 部并言语猥 亵。女代驾被吓坏了,趁机报了警,后男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天。然而,拘留并未平息女代驾的创伤,认为这次侵犯带来了持续的精神痛苦,影响了工作和生活,于是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1万元精神损失费。男子却辩称:“拘留5天已经罚过了,凭啥还要赔钱?”一审法院认为伤害程度“不够重”,只判男子口头道歉。女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25年1月6日,一个寒冷的冬夜,21时许,代驾司机小美(化名)驾驶着客户的车辆抵达目的地。当车辆停稳,她正准备结束服务时,后座的乘客阿豪(化名)突然行为失控。 在狭窄密闭的车厢内,处于醉酒状态的阿豪毫无征兆地伸手触摸小美隐 私部位,同时伴随着不堪入耳的言语。这突如其来的侵犯让小美瞬间陷入惊恐与屈 辱。 事件发生后,小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经查证,阿豪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县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阿豪构成猥 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阿豪随即被送至萧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然而,五日的行政拘留并未能抚平小美所受的创伤。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阿豪的侵害行为给她的工作、生活、身心健康以及精神层面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波及家庭关系。这种精神上的痛苦持续侵扰着她,尤其是在亲友知晓此事后,她感到巨大的精神压力,难以维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状态。 因此,小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阿豪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虽然阿豪的行为构成侵权,但结合该侵害行为只是一次性的猥 亵动作和言语,对小美造成不利影响的持续时间和空间范围,主要限于事发时车内,其严重程度尚不足以达到需要金钱赔偿的程度。 一审法院判决阿豪向小美当面口头赔礼道歉,但驳回了小美要求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小美对一审仅判决口头道歉而不支持任何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结果不服,认为这未能充分反映其遭受的实际精神痛苦和负面影响,遂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那么,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上诉人小美主张:阿豪的触摸隐私部位及言语侮 辱已严重侵害了其身体权、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对阿豪行政违法责任的追究,不能替代或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且该侵害事件发生在冬夜、车内的封闭狭窄空间内,面对醉酒的异性施害者,使其当时即感到极度恐惧与羞耻。 因为阿豪侵害行为对小美造成了深刻的精神创伤,导致其长期处于精神痛苦之中,特别是在社会交往和亲友圈中感到压力巨大,已实质性影响了其正常的工作状态和生活质量。 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其精神损害程度已达到应获得金钱赔偿的标准,索赔1万元具有合理性。 被上诉人阿豪抗辩称,承认其行为不当并已受到法律制裁,即行政拘留5日,认为“一事不二罚”,行政拘留已是对其行为的惩罚,不应再承担额外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小美所主张的精神损害后果与本次侵害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紧密性及其严重程度,认为未达到需赔偿的程度。认为一审仅判决口头道歉是适当的。 二审法院审理后,明确指出:依据《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公安机关对阿豪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是其因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而承担的行政责任。这并不影响阿豪因其侵犯小美人格权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两种责任性质不同,并行不悖。阿豪主张“已受处罚不应再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而结合全案证据,特别是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重点考量了涉案侵害发生的具体情境,即冬季夜晚、车内封闭空间、阿豪自认处于醉酒状态。涉案侵害方式为对小美隐私胸 部进行触摸及言语骚扰。 认为小美作为女性,在此情境下无辜遭受异性如此侵害,其陈述的当时感到恐惧、羞耻,事后因被亲友知晓而感到压力,进而影响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状态,符合社会常理和一般人的认知,精神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且程度较为严重。 法院在确认精神损害成立且需赔偿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了阿豪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2000元: 最终,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驳回小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部分,改判阿豪赔偿小美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维持一审关于阿豪向小美口头赔礼道歉的判决。 对此,大家怎么看?
安徽宿州,一女代驾将车停稳准备结束服务,万万没想到,后座醉酒的乘客突然伸手触摸她
洋仔说法
2025-07-21 1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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