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男主播与妻子离婚后,控告妻子拍摄自己与其他异性的不雅照片并发到家族群里,事

雪峰说法 2025-07-11 19:31:08

宁夏,男主播与妻子离婚后,控告妻子拍摄自己与其他异性的不雅照片并发到家族群里,事后又与母亲在直播时曝光自己的姓名、家庭住址,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影响自己带货,要求前妻母女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3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这样判!

(来源:裁判文书网、银川兴庆区法院)

据悉,男子薛某系一名网络主播。

声称,2022年2月19日,前妻杨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一营业房内,使用手机拍摄自己与一女子在床上的不雅照片,并将照片发送至自己的家族的聊天群中,群内共有12人,还有2名未成年人。

同时,杨某还将该照片发送至自己的父亲,使自己的父母及亲人产生耻辱感,严重影响了自己及其家人的感情和生活秩序,降低了家人对自己的评价。

2022年2月20日,杨某母女还在某主播的直播间内(观看人数4.5万人)曝光自己的姓名、家庭住址,并歪曲、诬陷自己,影响了自己作为网络主播带货。

综上,薛某要求杨某母女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3万元精神损失费。

面对薛某的控诉,杨某母女二人辩称本案与薛某父亲薛XX诉杨某名誉权一案的案情、事实和理由有雷同之处,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法院怎么判?

法院通过双方的质证举证,查明薛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2月19日,杨某在一营业房内,使用手机拍摄薛某与一女子在床上的不雅照片后,将该照片发送至家族群内(群内有12名成员),并于2022年2月19日凌晨00:22将该照片发送至薛某的父亲。

随后,薛某使用手机将其在某房屋中偷拍的杨某母亲洗澡时的照片发给杨某而后又立即撤回。

事发后,杨某、薛某分别报警,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认定杨某、薛某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杨某罚款500元、薛某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5日,杨某起诉薛某离婚。法院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杨某与薛某离婚。

另查明,2022年2月20日,杨某在一直播平台上连线主播“某”咨询夫妻情感问题,连线中主播问“你说你的丈夫还是一个情感主播”?杨某回复“对,叫‘XX’,他家在X市X村……”?

直播间粉丝评论“……这个男的已经渣到底了,人 渣得不像人了,这个事情你不能联系”、“哦,就是连个人都不算么,还做啥直播呢”。一用户在直播间询问“你公公是薛XX么”,杨某回复“说的对,我公公就叫薛XX”。

法院认为誉权是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自身名誉不受他人侵害的人格权利。他人故意或者过失以侮辱等方式破坏公民或法人名誉,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并造成其精神损害的,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言论的真实性是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基本准则,倘若能够证明言论的真实性,但无侮辱内容,即便该言论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亦不构成名誉侵权,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杨某向薛某家庭微信群及薛某的父亲发送了薛某与其他女性发生不当关系的照片,传播浏览范围仅限于家庭成员间,杨某发送照片时未附加侮辱性内容,不视为侵犯了薛某的名誉权。

虽然杨某在网络直播间谈论其夫妻感情问题,解决、咨询与薛某之间的感情矛盾,虽在直播间中说“他家在X市X村……”,但是公布的该家庭住址信息并未具体、明确,只是一个猜测性的范围,听众猜测出薛某身份,杨某并无故意引导,且未以侮辱的方式侵犯薛某的人身权利,薛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杨某侵犯了自身的名誉权。

对于杨某是否侵犯薛某隐私权的问题,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权利主体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他人的非法披露和公开,维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

本案中,杨某拍摄薛某与其他女性发生不当关系的照片,虽然其目的可能是为了收集薛某出轨的证据,但采取的方式为私密空间拍摄,且未经当事人明确同意,构成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不过,虽然杨某实施了侵犯薛某隐私权的行为,但已被公 安机关处罚。而薛某在婚内与其他女性发生不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法治社会重要原则和基本价值导向,杨某将拍摄的照片发送给薛某的亲属,其目的是告知徐某的亲属有关薛某存在不当行为的事实,未向社会公众扩散,故薛某要求杨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杨某母女辩称薛某重复起诉的抗辩理由,因本案与薛XX诉杨某名誉权纠纷一案,虽然有相同的被告,案件事实部分相同,但是两案中原告不同、诉讼请求不同、案件事实部分不同,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薛某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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