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开货车和一小轿车碰撞,轿车受损严重,男子负全责,赔偿都交给保险公司处理

启娱说 2025-07-09 09:54:34

广西,男子开货车和一小轿车碰撞,轿车受损严重,男子负全责,赔偿都交给保险公司处理,也没多问,不料,数月后,男子收到法院传票,轿车车主以车坏了11天没上班为由,把男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误工费6270元,保险公司:应该让男子自己赔,法院判决却出人意料!

7月7日光明网报道一件车祸后车子被撞坏,车主在得到保险赔付后,又把对方告上法院,索赔误工费的案例,值得探讨。

2024年,林某开着他心爱的轿车在等信号灯,不料,意外突然发生了。

候某开着一辆货车撞上了林某的轿车,一瞬间车祸发生。

林某的轿车损坏严重,他看着被撞的破烂不堪的车是无比的心疼,面对现实又无可奈何。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候某倒也没怕,因为他给车买了交强险和特种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他联系了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候某觉得这件事发生了,就交给了保险公司处理,他工作忙也就没太过问这件事,后来什么样他也不清楚。

然而,过了几个月后,候某收到法院传票,发现林某竟然把他和保险公司告了,要求他赔偿误工费、交通损失费6270元。

候某都懵了,保险公司难道没有处理完,怎么还要误工费呢?

原来,事故发生后,林某没在当地修车,反而是把车运到外地去修了。

这一修就是11天。

林某觉得修车耽误这11天,搞得他都没法正常上班,他觉得这损失得让候某和保险公司赔偿。

所以,林某将告上法院,索赔6270元。

保险公司可不认这笔账,他们认为候某已经交了相关保险,而且,保险公司只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范围内的损失负责。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侯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的赔偿范围,由于林杰要求的“停工损失”不在合同范围内。

因此,保险公司只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而保险公司认为,林某要求赔偿因修车耽误上班的相应损失,不在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里,所以,这笔钱应该由候某个人赔偿。

那么,候某该不该承担林某索赔的6270元误工费呢,法院会支持吗?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林某的车严重受损,但是,他本人没有受伤。

法院认为,由于车祸未造成林某的人身损害,所以,他要求的误工费缺乏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法院认定林某在没有受伤的情况下,要求候某赔偿误工费的主张不成立。

因为,误工费的前提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

所以,法院没有支持林某要求误工费赔偿的诉求。

但是,法院考虑到林某把车运到外地维修,是会产生一些路费、燃油费的,这些费用是修车所产生的,也是合理的。

另外,林某的车送去维修,他出门也需要打车或者乘坐别的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也应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酌情支持林某修车产生的过路费、燃油费、替代交通工具费等,共计831元。

对此,有人说,一旦交通事故能够为某一方获得额外的利益,那么那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更不在意,那交通事故会更多,影响所有人的行车安全。所以不应该支持向误工费啊,营运损失等间接损失。

车辆出险按照法律要求赔付是正道,如若从中牟利、无中生有,则害人害己。

也有人反对,交通事故的间接损失只要能举证的就应该给予支持。就这800多块钱,要不是上法院都要不到,合理的诉求维权成本太高,助长了不规范驾驶的风气。现在看着那些乱加塞,逆行,压线的车都得躲着点。

还有人对林某的行为打比方说,你撞了我一下,手机摔坏了导致我扫不了共享单车无法上班,我的手机太老,已无法更换配件修复,你陪我误工费。

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判决,给咱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林某没有受伤却想索赔误工费,法院没因为他的诉求就盲目支持,而是严格依据法律,明确没人身损害就不赔误工费,这守住了法律的公平底线,让赔偿有法可依,避免了随意索赔的乱象。

同时呢,法院也特别人性化。考虑到林某把车送外地维修,确实花了过路费、燃油费,维修期间还得用其他交通工具,这些都是实实在在产生的合理费用。

法院便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了这些费用。

这种“该赔的赔,不该赔的不赔”的做法,既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防止了过度索赔,让双方都心服口服。

你对林某索赔 误工费 怎么看呢?

信源:光明网 2025-7-7

0 阅读:72
启娱说

启娱说

方柳依说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