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一女子在步行街一彩票店刮彩票时,挂中了100万,谁知店主却以未付款为由紧紧拽着彩票不让她离开,在引发路人围观后报了警,民警对涉事双方进行了协调,最终两人约定好了解决方案,事发后,网友纷纷斥责老板,见钱眼开。
视频中,一男子拽着一张刮刮乐彩票,直言不能让她把钱全部带走,据悉,这名女子在男子的彩票摊位上,挂中了100万奖金,但是因为没有付款,男子认为这张彩票是自己的。
引发路人围观后报了警,事发后,警方表示,他们自己协商处理了,但是具体协议内容未公开,是他们自己聊的。
事发后,网友纷纷谴责老板,称既然约定先刮后一起结算,老板见财起意,老板以经同意刮开了,那么就是这个女的彩票。
还有人说,这摊主无奈,人家没给钱,你会让人家刮吗?这摊主永远不会发财的。
其实,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起事件涉及到买卖合同以及物权转移等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彩票店将彩票摆放在摊位上,明码标价,这实际上是彩票店向顾客发出的要约,表示愿意以标注的价格将彩票卖给顾客。当女子挑选彩票并进行刮奖的行为,可以视为对要约的承诺。此时,双方的彩票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再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彩票属于动产,当摊主把彩票交给女子时,彩票的所有权就已经转移给了女子。
也就是说,即便女子尚未支付彩票的价款,只要彩票完成了交付,那么彩票及其所附带的中奖权益都应归女子所有。女子在取得彩票所有权后刮中大奖,奖金自然也属于她。
不过,女子也负有支付彩票价款的义务,这是基于双方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如果女子拒不支付彩票价款,摊主可以要求女子履行付款义务,但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女子对中奖彩票的所有权和奖金的获取权。
如果彩票店有明确的提示或规定,比如“需先付款后刮奖”“需经店员确认后方可购买”等,那么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时,彩票店摆放彩票的行为可能被视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只有当顾客按照彩票店的要求,先付款或者得到店员确认后,双方的买卖合同才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女子未遵守规定,在未付款时就刮奖并中奖,彩票店老板可能有权主张彩票的所有权,因为买卖合同并未有效成立。但在这起事件中,从现有信息来看,并没有证据表明彩票店有此类明确规定。
所以,虽然双方协商解决了,但是,毕竟如果彩票店老板把彩票交给顾客,就意味着人家挂出来多少钱,与你无关了,最后,在日常生活的交易活动中,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应当明确交易规则,遵循法律法规,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