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一男子受朋友之邀前往其家中参加婚宴。席间,男子与战友等人同桌用餐,主家备有酒水,男子在此期间饮用白酒。
饭后,男子又与其他宾客打麻将,其间,他感觉身体不适便躺到沙发上,之后呼吸困难,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男子家属悲痛万分,于是将当天包括主家、战友在内等9人诉至法院,索赔30万元,法院判了。
(来源: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事发当晚,杨先生在家为儿子操办婚礼,便邀请朋友卫某前来参加。
婚宴上,杨先生依习俗为宾客准备了酒水。
卫某与战友秦某、杨某、朱某、郭某、席某、孙某以及闫某同坐一桌。
席间,杨某因中午喝过酒,晚上就不再喝了;郭某中午喝过,晚上只喝了一点;朱某和孙某均滴酒未沾。
其余包括卫某在内的几人分着喝了一瓶白酒。
在此后,卫某还到别的桌继续喝酒,其中就有韩某和王某所在的桌。
饭后,卫某与秦某、杨某、席某到孙某家打麻将。
打着打着,卫某或许感到不适,就打电话叫家人来接,然后走到客厅沙发躺下。
孙某的妻子给卫某倒了杯白开水。
不久,孙某的妻子发现卫某喘不上气,赶忙喊孙某和一起打麻将的秦某、杨某、席某三人。
众人一看情形不对,孙某急忙给卫某做心肺复苏,其他人立刻拨打120。
但最终,卫某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呼吸心脏骤停窒息。
事后,卫某的家属认为,杨先生作为主家,和其他共饮者没有及时劝阻卫某饮酒,婚宴结束后,也没有对他妥善安置。
卫某在孙某家沙发休息时,其他在场人员也没人对他询问、照顾。
正是这些因素,最终导致卫某死亡,众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就这样,卫某家属将当天包括杨先生、秦某等在内的9人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
对此,杨先生等人有不同看法:
杨先生认为,给孩子办婚事是卫某询问才告知他的。而且事发当天,没有安排卫某参加任何婚礼事务,卫某也没有打圈敬酒。
至于他具体喝了多少并不清楚,但饭后他状态不错,和朋友打过招呼才离开。
对于是否赔偿以及赔偿多少,尊重法院判决。
秦某表示,他受邀请参加杨先生儿子婚宴,与卫某同桌就餐,没有劝酒行为;饭后在孙某家,卫某打麻将后休息时突发状况,众人及时施救,卫某酒后不存在无人看护、错过抢救时机的情况。
杨某称,他和卫某是40年战友,当天一起参加婚宴,自己因之前已饮酒所以没再喝;饭后一同去孙某家,卫某休息时呼吸不畅,孙某妻子拨打120,自己全程跟随,已经尽到相应义务。
朱某辩解道,他作为杨先生的邻居、卫某战友,事发当天同桌吃饭,因身体不适未饮酒,饭后直接回家,对后续情况不知情。
郭某也觉得自己受杨先生邀请在他家帮忙,与卫某同桌吃饭,双方都没有劝酒,卫某喝了约一两酒,自己也没多喝,饭后回家,不知道后续状况。
孙某:当天傍晚卫某等人来杨先生家上礼,自己饭桌上未饮酒;饭后众人在自家打麻将,卫某打电话叫人来接后休息,几分钟后出现异常,自己立即施救并拨打120,全程有人照料。
席某未发表辩论意见。
那么,法院是判决的呢?
经查明,卫某确实是因饮酒导致死亡。
卫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能否饮酒、饮酒量以及过量饮酒可能危害生命健康的情况是知晓的。
基于此,他仍与他人共同饮酒,不但在本桌喝还到其他桌喝,没能控制饮酒量,对死亡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已查明的事实,卫某本人应承担90%的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杨先生作为酒席组织者,卫某受他邀请参加婚宴,婚宴酒水由他准备。
杨先生对卫某未尽到劝阻喝酒、酒后照顾等义务,导致卫某酒后呼吸心脏骤停窒息身亡,所以他需承担4%的赔偿责任。
对于秦某、杨某、席某、孙某,虽然对卫某有一定照顾,但在卫某因身体不适躺下后,他们没有尽到更谨慎的注意义务,延误了救治最佳时机,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对于郭某、朱某,虽然少喝或未喝酒,但与卫某是多年战友,熟悉彼此身体情况,需承担一定责任。
对于韩某、王某,未与卫某同桌吃饭,对卫某没有照顾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故秦某、杨某、席某、孙某、郭某、朱某6人共同承担余下6%的赔偿责任。
经计算,卫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863870.5元。
杨先生应承担4%,即34554元;秦某、杨某、朱某、郭某、席某、孙某各承担7404元(863870.5元×6%÷7人)。
原本一场好好的喜宴,却因卫某出事闹成这样,实在令人无奈。
本案也再次提醒大家,无论何时,饮酒都要量力而行,切不可贪杯。
同时,酒宴组织者和参与者,在席间也要多些提醒,少些勉强,这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给自己留一份心安。
对此,你又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