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28岁男子到非经营性鱼塘钓鱼,抛竿时碰到了高压线,瞬间被电击在地全身

浮史如生 2025-07-06 10:09:40

广西桂林 ,28岁男子到非经营性鱼塘钓鱼,抛竿时碰到了高压线,瞬间被电击在地全身80%烧伤,鱼塘4000斤鱼也被电死!鱼塘老板:他来钓鱼未经过我的同意!男子家属:等病情稳定了,开展下一步维权。 (来源:齐鲁壹点) 鱼塘老板莫某在七星区西南村开设了一家鱼塘,平时不对外开放经营垂钓。可是在7月1日下午莫某突然接到电话,说自己的鱼塘出事了。 原来,当天下午男子唐某和女友到鱼塘钓鱼,唐某在抛竿时碰到了鱼塘上方的高压线上,导致身体触电,当场被电击倒地身体被大面积烧伤。 随行的女子发现男友唐某被电后,立即求助,鱼塘老板莫某闻讯赶来后将唐某送到了医院。 可令鱼塘老板莫某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的鱼塘不对外经营垂钓业务,而这个被电的唐某自己根本就不认识。经多方打听才知道,这个唐某是自己朋友范某的朋友,自己根本就没有同意唐某来钓鱼。 目前唐某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身体80%的身体被烧伤。而由于高压放电,导致附近鱼塘有4000斤的鱼也出现了死亡。 鱼塘老板莫某表示,自己的鱼塘不对外经营,偶尔会有朋友来钓鱼,自己也会提醒不要在高压线下进行垂钓。而唐某的亲属则表示,唐某有多年的钓鱼经验了,不知这次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等相关部门查清情况后,下一步将准备进行维权。 此事发生后,引发网友热议,有的网友说,大家看懂了伤者家属最后一句话的意思了吗:等相关部门调查清楚后.再开展下一步维权,这句话意思就是说.已经准备把事故一股脑甩给鱼塘老板。 也有的说,责任划分很简单 第一,鱼塘的经营性先确定好,如果不是经营性的,钓鱼者和鱼塘主都有责任,钓者属于盗窃,鱼塘主监管不到位,是否有树立“私有鱼塘,禁止钓鱼”类的警示牌,判定双方责任大小。 第二,先有鱼塘还是先有的高压线,如果先有鱼塘,高压线在安装时是否考虑到钓鱼者的安全,规避风险,先有高压线,鱼塘主是否起到监管作用 第三,钓者是否经过鱼塘主的允许,私自偷钓占大部分责任,如果鱼塘主收了费用占大部分责任 第四,鱼塘主在知道自己周边有高压线的情况下,没有对鱼塘设置护栏,警示牌,属于监管不力 第五,高压线是禁止在鱼塘附近安装的,巡线人员是否向上级汇报并提出过建设性意见。 还有的说,真正钓鱼佬只要钓鱼,第一就是看附近有没有高压线,哪怕离20-30米都怕宁愿不钓,都不在有高压线的区域钓。 那么这个官司该如何判决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估计又是一个难缠的官司,鱼塘老板做为鱼塘经营者应对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对鱼塘周边的环境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无论鱼塘老板是否知道或者同意唐某来鱼塘钓鱼,在自己的鱼塘发生了意外都是脱不了干系的,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而电力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的经营者,从事高压活动造成唐某触电,如果不能证明触电事故是唐某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应根据无过错原则承担侵权责任。 而作为成年人唐某做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明确被告知有高压线后仍进行垂钓,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其未尽到一个成年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故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生命高于一切,垂钓时一定要观察好周围的环境,鱼竿都是碳素材质的,而碳素具有导电性,如果在高压线下垂钓会很危险的。 大家在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做好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作为供电部门和线路周边场所经营管理者,要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加强巡查工作,及时发现与排除安全隐患,在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保障自身权益。 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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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山河岁月,换了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