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男子在母亲去世后操办白事,其间,男子的妻舅前来参加葬礼,于丧宴上饮酒至醉,而后在男子家中休息时突发疾病,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对方家属把男子夫妇一并告上法院索赔322626.6元,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日,于先生因其母亲逝世,作为长子在家中操办丧事。
期间,于先生之妻吴某的舅舅乔某前来参加葬礼,烧纸悼念,在葬礼的席桌上饮酒吃饭。
大概下午1点的时候,乔某醉得昏昏欲睡,就在于先生家的卧室里休息。
吴某通过微信把这事告知了乔某的妻子乌某。
等到宴席结束,于先生的妹妹在打扫卫生时,看到乔某起身要吐就过去搀扶,这时于先生和吴某正好路过,发现乔某呕吐且呼吸困难,情况不对劲,于是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救治。
与此同时,吴某拨打了乌某的微信语音电话(但未接通)。
到了医院后,乔某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经诊断,乔某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
事后,乔某的家属认为,乔某是应于先生的邀请前往其家中参加于先生母亲的葬礼的,席间于先生夫妇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使得乔某大量饮酒后醉倒在被告家中。
之后又因为他们没有照顾好,才导致乔某死亡结果的发生。
所以,乔某家属认为于先生夫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于先生夫妇明确拒绝赔偿后,乔某的家属就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322626.6元。
于先生夫妇则提出了以下几点反驳意见:
第一,他们不是适格主体,自己母亲去世,但父亲健在,即便自己代为操办,还有其他兄弟姐妹。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把这个责任推到自己身上。
第二,自己从未邀请乔某来参加葬礼。 因为按照习俗,有人去世通常只通知本人或配偶的近亲属,拐弯亲家不在邀请范围内,乔某是自行前来的。
此外,在这种场合下,各亲朋好友都各司其职,非常忙碌,没人劝酒。
而且,自己心情悲痛,根本不清楚乔某的饮酒情况,也没有劝阻、保障的义务。
第三,在发现乔某有异常情况后,已经第一时间联系其家人并拨打120,在职责范围内已经尽到了积极救助的义务。
第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写明乔某的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在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无法确定是否因过量饮酒导致死亡,乔某一方也没有对此举证。
第五,乔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人劝酒的情况下,应该对自己的饮酒行为以及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自己出于亲情或者人道主义,已经承担了乔某的急救费用、棺木费用等共计约5000元。
对于乔某家属的其他诉求,不应支持!
诚然,乔某的不幸离世让人深感惋惜。但对于于先生一方来说,母亲去世本就令人伤痛,在办丧事期间出了这事,也实在是闹心。
那么于先生一方需要为乔某的死亡“买单”吗?
法院经过对这个案件的综合审理后判定:
首先,于先生作为家中长子,在家中具有操办母亲葬礼的义务,所以他属于适格的被诉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于先生一方存在责任的前提,是对乔某的死亡结果有相应的过错。
众所周知,葬礼不是普通酒局,于先生按照习俗提供饮食酒水,不具有强制饮酒性质,是否饮酒由个人自愿。
再者而言,于先生作为长子事务繁多,客观上也无法详尽监管每一位来客,这也近乎于强人所难。
于先生也没有对乔某实施劝酒、逼酒等行为,乔某饮酒完全是自愿的。
乔某休息后,于先生一方向其家属告知情况;在发现其身体异常时,又第一时间拨打120送医,已经履行了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
对于乔某家属称于先生一方未劝解饮酒、放任不管,缺乏事实依据;称乔某“应邀帮忙”,同样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以对此,法院不予采纳。
乔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己有心脏病、高血压病史,却仍然没有控制饮酒,对过量饮酒的危害后果应自行担责。
最终,法院驳回了乔某家属的全部诉求。
本来办丧事就是一家人最悲痛的时候,结果客人还因为过量饮酒出了事,这无疑对主家是双重打击。
本案的发生也再次提醒大家,不管什么场合,喝酒都得量力而行,尤其身体有恙的时候更得谨慎。
因为只有这样,才是对自已对他人负责!
对此,你怎么看呢?(注:图片仅供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