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62岁妻子发现,67岁的丈夫和50岁的闺蜜好上了,还多次给她大额转账,妻子

云影天光念情长 2025-07-04 14:28:12

上海,62岁妻子发现,67岁的丈夫和50岁的闺蜜好上了,还多次给她大额转账,妻子在闺蜜群当众指责: 我已全部调查清楚,这次到西藏你是和我老公一起去的!闺蜜不甘示弱: 臆想症太严重了,觉得人人都要和你抢老公,撒泡尿照照你配吗?妻子告到法院,要求闺蜜返还丈夫转给她的86000元,可万万没有想到,法院顺藤摸瓜,查出了更多的真相。 2025年7月4日,光明网报道了一件情感纠葛,妻子发现,自己被丈夫和闺蜜背刺了。 1989年,胥女士和沈先生结婚登记,俩人风雨无阻,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 可是最近,62岁的胥女士发现,67岁的老公沈先生,竟然和自己50岁的的闺蜜陈女士好上了。 她接受不了,坚决要和丈夫离婚,35年的婚姻,就这样土崩瓦解了。 原来,胥女士有个闺蜜群,几位闺蜜都在里面,她们在群里嬉笑聊天,共同分享着各自的生活趣事。 其中有位50岁的闺蜜陈女士,和胥女士走的很近,俩人无话不说,关系尤为亲密。 胥女士掏心掏肺,对陈女士毫无防备, 陈女士向胥女士借钱,胥女士丝毫没有犹豫。 可钱在丈夫沈先生手里,胥女士要丈夫转给陈女士40000块钱。 陈女士十分感激,自然而然也就认识了胥女士的丈夫沈先生。 沈先生已经67岁,可依旧充满着年轻人的活力,他为人慷慨大方,正合陈女士的口味。 俩人一来二去,感情发生了微 妙的变化,他们背着胥女士私下交往,沈先生尝到了恋爱的滋味。 50岁的陈女士对沈先生来说,年轻靓丽,给他重新带来了生活的活力。 沈先生要出去旅游,他去西藏,却告诉沈女士说,他要独自上路。 不久后胥女士发现,陈女士竟然和丈夫一起旅游,她这才知道,这两个最信任的人,早已经背叛了自己。 2024年5月20日,胥女士给丈夫沈先生发去消息: 我已经知道,这次到西藏你是和陈某某一起去的! 她又告诫沈先生说: 做人没有底线,老天是不会容的,会遭报应的! 之后,胥女士忍无可忍,在V信闺蜜群里当众指责陈女士: 我已全部调查清楚,这次到西藏你是和我老公一起去的! 陈女士嫌没了面子,回怼胥女士说: 你臆想症太严重了,觉得人人都要和你抢老公,撒泡尿照照你配吗? 胥女士伤透了心,好心全都给了驴肝肺,35年的婚姻彻底完了,再也不想看见这一对男 女。 2024年7月,胥女士和沈先生离婚,可离完婚后,胥女士越想越气。 胥女士发现,沈先生在2023年~2024年,多次给陈女士转账,转账金额合计86000元。 这个时间,俩人还未离婚,这是夫妻间共同财产,沈先生无权单独处置。 沈女士告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沈先生赠与沈女士的86000元属于无效,并返还给自己转账款的一半43000元。 可沈先生和陈女士不承认俩人的关系,陈女士辩称,86000元中,有40000元是胥女士借给自己的钱。 陈女士认为,40000元是胥女士要求沈先生转给自己的,并且,这笔钱她早就还了。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沈先生给陈女士的转账,根本就不止这86000元转款。 陈女士向胥女士借钱不假,胥女士也确实指使沈先生给陈女士转40000元。 可是,她万万没有想到,沈先生转的不是40000,而是140000元。 这就表明,沈先生实际给陈女士转款了186000元。 并且,聊天记录里也显示,沈先生和陈女士之间的关系非同一般。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沈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向陈女士转账186000元,其中40000元虽经胥女士同意用于借款,但剩余146000元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支出需双方协商一致。 沈先生单方面赠与陈女士的行为,侵犯了胥女士的财产权益。 沈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支出需夫妻共同决定,沈先生的行为超出合理权限,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沈先生与陈女士存在不正当关系,其赠与行为本质上是对婚姻忠诚义务的违反。 此类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应属无效,法院通过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双方关系,进而否定赠与的合法性。 法院实际查明,沈先生实际转账给陈女士的总额为186000元,因40000元系胥女士同意的借款,法院仅支持胥女士对超出部分的返还请求。 但因胥女士的实际主张是43000元,最终,法院全额了支持胥女士诉请的43000元转账款。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信源: 光明网 202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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