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1岁女孩为赚学费,利用暑假时间,每日徒步3小时给一女子的女儿补课41小时

阅微札纪社 2025-07-04 11:24:53

重庆,21岁女孩为赚学费,利用暑假时间,每日徒步3小时给一女子的女儿补课41小时。结课时女子承诺付款,却在其女儿考入名校后全家消失!女孩一年拨打数百通电话仅接通1次,上门蹲守吃闭门羹。警方证实对方“连夜搬离”。期间,女孩备课写满的笔记本与磨破的鞋底,还帮助女子网购过百元学习和生活用品。父亲镜头前哽咽:“孩子为省路费走路授课,这笔钱是她的活 命 钱!”全网喊话女子:你逃得掉债务,逃不掉良心债!   据重庆广电第1眼7月3日报道,大学生郑雨(化名)在2024年7月为减轻家庭负担,经介绍为陈岚(化名)的女儿提供暑期家教服务。郑雨每日通勤3小时往返,累计授课17次共41小时,备课资料写满厚厚笔记本。   双方口头约定课时费100元/小时,总费用4100元。课程结束后,陈岚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承诺次月付款,但其女儿考入重点初中后全家失联。   此后一年间,郑雨拨打数百次电话仅接通1次,陈岚称"在四川老家且手机损坏",但始终未履约。   郑雨多次上门催讨均无人应答,期间还垫付100多元为陈岚女儿代购学习用品。   至2025年7月,陈岚手机号已成空号,微信故意不接听,短信更是不回,警方证实其搬离原住址。郑雨父亲陪同讨薪时痛心表示:"孩子为省路费徒步上课,这笔钱是她的生活费!"   郑雨最终向媒体求助,要求追回劳务费及垫付款共计4000余元。   对此,有网友说,别让‘口头合同’成赖账护身符!微信记录和通勤轨迹已构成完整证据链,建议郑雨立即起诉。   有网友说,站家长说句公道话:小升初补课费动辄数万,陈岚未必故意欠薪。但关机跑路太蠢!不如分期付款,大学生和中年母亲本可互相体谅。   这笔钱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不算什么,但是对郑雨来说,就是一年的学费或好几个月的生活费。而从法律角度,郑雨怎么拿到这笔钱?   1、郑雨与陈岚之间已经达成口头授课劳务合同。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490条,强调“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需证明合意达成与主要义务履行。   郑雨和陈岚之间虽然没有签署书面的家教服务协议,但两人已经口头方式达成了提供家教服务内容的协议。   本案中,郑雨可以提供微信记录(如课程安排讨论)、履约行为(长期通勤、备课)等间接证据链补强。   同时,从陈岚接受17次授课且未对质量提出异议,构成事实履行认可。   虽然家教属人身依附性劳务,教师资质、教学风格等主观因素可能影响合意认定。但郑雨持续授课41小时,陈岚全程未终止服务,应推定其认可服务标准。   若陈岚抗辩“仅为试听未达成合意”,郑雨需举证反驳。郑雨提供备课笔记、通勤记录等准备性工作证据成为关键,其远超试听合理范围,可佐证合同成立。   因此,郑雨与陈岚之间已经成立家教服务合同关系,各方依法应当履行合同约定。   2、陈岚拖欠费用是否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郑雨已经按照约定向陈岚的女儿提供了符合约定的家教服务,而陈岚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且多次承诺会给钱,说明郑雨已经履行完毕相应义务。   陈岚在接受了家教服务后,有义务向郑雨支付服务报酬,而陈岚拖延付款一年以上,且通过失联、更换号码等行为逃避债务,其"资金困难"不属法定免责事由,构成根本违约。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郑雨还可以主张劳务费拖欠利息,但起算点存在争议。若认定陈岚“次月付款”承诺为履行期限约定,则自次月首日计息;若无明确期限,应从催告后合理期限届满起算。本案中郑雨持续催要,可主张自首次催告之日起算。   3、垫付款项是否属于合同义务范围?   《民法典》第921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就本案而言,从常理判断,郑雨代购学习及生活用品,应该是有陈岚的指示的,即便陈岚不认可,也有微信记录为证,符合家教辅助需求,陈岚未拒绝接收物品,符合事实委托关系。   郑雨作为受托人,为陈岚代购生活学习用品,因此垫付费用,理应由陈岚偿还。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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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雨过温存

雨过温存

1
2025-07-04 13:24

丢人现眼,补课费都不舍得掏钱,关键人家给你孩子补课出成绩了你还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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