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女子婆婆的骨灰盒被人扔掉,位置也被人占了,且占用者还未去世。女子直言:“这

峰哥正读史 2025-07-03 09:37:03

江苏,女子婆婆的骨灰盒被人扔掉,位置也被人占了,且占用者还未去世。女子直言:“这个做法太缺德了,在古代这可叫挖别人的祖坟呐!

据百姓关注7月2日报道,丁女士的老公突然接到村里的电话,对方问:“你母亲的墓地是不是卖给别人了?上面写的是别人的名字呢。”

丁女士老公一惊,心想怎么可能,自己怎么会做出卖母亲墓地这等事情,便反问对方到底怎么回事。

村里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是民政科打来的电话,他们在查档案的时候发现墓碑的名字对不上号,所以才打到村里,还让丁女士的老公赶紧去看一看。

于是,丁女士和她老公马不停蹄地从老家赶到母亲安葬的墓碑前,这才发现上面的名字确实不是自己母亲的。而且现在的墓碑搞得富丽堂皇,完全没有之前母亲墓碑的朴素模样。

丁女士老公正在生气时,丁女士赶紧提醒他,这绝对是被别人动过手脚,提议把墓碑搬开,看看婆婆的骨灰还在不在。

丁女士老公一听,赶紧搬开墓碑,发现里面空无一物。这时,他气得暴跳如雷,那可是母亲的骨灰啊,究竟谁能干出这么缺德的事情?于是,他赶紧拍了视频,找到相关人员询问情况。

后来,对方表示他们也是在核对的时候才发现不对,这才通知丁女士一家。一开始,他们还以为是丁女士家私自把坟墓卖给别人了,但为了安全起见,还是打电话询问情况。

不过,对方还告诉丁女士,出现这种情况的不只是她们一家,还有好几家的骨灰被扔掉,墓碑上被换上了其他人的名字。

并且对方表示,这些被占用墓穴的“主人”都还未去世,他们是怕墓地不够用,提前给自己或家人找位置。

这番话让大家都很震惊,要提前找位置,也应该去找空位呀,怎么能随意挖掘别人的祖坟呢?

因此,这个事情很快就立了案,工作人员也表示一定会严惩肇事者,对此类事情绝不姑息。

网友们称出现一起这样的事就已经很严重了,怎么还有好几起呢,这说明公墓的管理制度存在问题。

原来,这个公墓的用地是政府免费提供的,无需购买。但去世的人每年都在递增,墓地资源紧张,所以很多人就想出了这种办法。

不过,丁女士也让大家放心,墓碑上刻着肇事者的名字,很容易就能找到他们,到时候直接起诉,要求对方给予精神赔偿,而且绝不原谅对方,一定要让他们负法律责任。

网友们这才放心,认为这种损坏别人祖坟的行为绝不能轻饶。尊重每一个去世的人,是传统美德;不损坏别人的财物,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所以一定要将对方绳之以法,给民众一个交代。

一、骨灰盒被扔掉、墓穴被占,这种行为侵犯了什么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虽然骨灰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人身”,但对骨灰的妥善安置涉及逝者近亲属的精神利益,侵害骨灰可参照侵犯近亲属的精神性人格利益 。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骨灰是对逝者纪念和情感寄托的重要载体,扔掉他人骨灰盒、强占墓穴的行为,严重伤害了逝者近亲属的感情,侵害了其精神性人格利益,同时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属于故意丢弃他人骨灰、破坏他人墓穴的违法行为。

二、公墓管理方在这件事中是否有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墓管理方与墓主家属存在类似服务合同关系,管理方有妥善管理公墓、保障墓位安全的义务 。

如果公墓管理方在档案管理、墓穴监管等方面存在疏忽,未能有效保障墓主家属对墓穴的合法权益,导致多起骨灰被扔、墓穴被占情况发生,那么管理方没有履行好应尽的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墓主家属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

三、丁女士一家要求精神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骨灰盒及墓穴对丁女士一家具有特殊的精神意义,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他人故意扔掉丁女士婆婆的骨灰盒、强占墓穴,这种行为给丁女士一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因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丁女士一家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精神赔偿。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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