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田女士本想再买套房,一查房产信息,竟发现自己莫名和单先生共有一套房,2

时刻纯真 2025-07-02 17:34:01

浙江杭州,田女士本想再买套房,一查房产信息,竟发现自己莫名和单先生共有一套房,2008年就办了证。丈夫怀疑她背叛,田女士委屈又抓狂,联系单先生对方却拖了一年多。媒体介入后,单先生愿配合,原来房是回迁房。这到底是系统漏洞还是人为疏忽呢? 据光明网报道,田女士计划着再买一套90多平的房子,却突然发现自己名下莫名多出一套与单先生共有的房产,这看似毫无关联的两件事,怎么就搅和在一起了呢? 丈夫看到这房产信息后,怀疑田女士2008年前就背叛了家庭,而田女士却委屈得直跳脚,坚称自己根本不认识单先生。这夫妻二人截然不同的反应,又藏着什么秘密呢? 原来,田女士去查询房产信息时,看到屏幕上那套莫名出现的共有房产时,整个人都懵了。心想:这怎么可能呢?我从来不知道有这套房! 她以为自己看错了,然而,事实就摆在眼前,那套房产的产权信息显示,2008年就已经办证,共有人正是单先生。 回到家,田女士把这件事告诉了丈夫。丈夫黑着脸怒对道:2008年?那时候你在外面到底干了什么? 田女士又委屈又冤枉地说道:我真的不认识他,这肯定是哪里弄错了!她声嘶力竭地解释着,但丈夫却半信半疑。 田女士突然想起,娘家村里有个和她同名同姓的女子,嫁的丈夫就姓单。会不会是搞错了呢? 这让她看到了一丝希望。她赶紧四处打听,终于联系上了单先生。当她把事情的经过告诉单先生时,单先生也是一脸懵,觉得这错误太荒唐了。 “我们的身份证号都不一样,咋能弄错呢?”单先生在电话那头说道。 田女士听了,心里稍微踏实了一些,觉得只要单先生配合,这个问题应该很快就能解决。 然而,事情并没有她想象的那么简单。田女士催了一年多,单先生就是不着急改。每次田女士打电话过去,单先生总是找各种借口推脱。 田女士听着这些借口,抓狂不已。她不明白,为什么这么简单的一件事,单先生就是不愿意配合呢? 在一年多时间里,田女士的生活被这件事搅得一团糟。她每天都在发愁,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丈夫对她的态度也越来越冷淡,家里的气氛变得压抑而沉闷。田女士心灰意冷,看不到一丝希望。 就在田女士感到绝望的时候,事情出现了转机。她无奈之下,只好找媒体帮忙。 单先生面对压力,终于表示愿意配合解决问题。原来,那套房是回迁房,现在出租着。 相关部门在得知这件事后,也展开了调查。据了解,错误源于户籍证明。原来,在办理房产登记时,工作人员没有仔细核对信息,仅仅依据户籍证明就进行了登记。 不久后,在单先生的配合下,田女士来到了房管处。经过一番繁琐的手续,那套莫名出现的共有房产终于从她的名下消失了。 一、从房产登记部门的角度来看,其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在此事中,房产登记部门仅仅依据户籍证明就进行了房产登记,没有仔细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也没有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更没有进行实地查看。这种行为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未依法履行职责。 具体到本案中,房产登记部门的错误登记行为,给田女士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田女士的名誉受到了损害,丈夫对她产生了怀疑,家庭关系也变得紧张。此外,田女士还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解决这个问题,这无疑也是一种经济损失。 因此,房产登记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房产登记部门应当对田女士的损失进行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因解决问题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二、如果房产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明知信息有误,仍将错误信息进行登记,那就不仅仅是工作疏忽的问题了,而是涉嫌故意为之。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果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将面临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房产登记部门应当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对田女士的损失进行赔偿。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是觉得房产登记部门应该加强管理,还是认为应该完善纠错机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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