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男子雇佣的育婴员因哄睡失败,竟单手抱起6个月婴儿疯狂摇晃近60秒!画面中婴儿如布偶般被甩动,头部剧烈摆动。男子发现后痛斥,此前已警告过相同危险行为,育婴员承诺不再犯却趁妻子离岗再施暴行。孩子当晚持续高烧3天,紧急送医恐遭脑损伤。男子怒吼“这是泄愤,不是哄睡!”目前,警方已介入,家政公司紧急对育婴员的行为进行核查,称配合警方调查。 6月30日,据观威海报道,一个普通家庭中,6个月大的婴儿小明(化名)本应是张先生及李女士夫妇(化名)的掌上明珠,却因一场令人心痛的意外,成为网友们关注的焦点。 2025年6月中旬的一个午后,午睡时间悄然而至,小明却异常烦躁,迟迟不肯入睡。负责照看他的育婴员王嫂(受雇于某家政公司)在房间内多次尝试哄睡无果后,竟采取了极端手段。 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这一揪心时刻:王嫂单手抱起小明,随后开始大力摇晃,动作幅度之大、力度之猛,令人触目惊心。她持续摇晃了近60秒,整个过程毫无顾忌,婴儿娇小的身体在她怀中剧烈晃动,仿佛一件随意摆弄的玩具。 事后,小明的父亲张先生愤怒地控诉:“这根本不是正常的哄睡方式,完全是在泄愤!”监控画面后面被公开后,迅速在引发热议,无数网友为小明的安危揪心。 事实上,这并非王嫂首次对小明做出危险行为。早在此次事件前,张先生夫妇就曾发现王嫂有过类似摇晃动作。 当时,他们严肃地警告王嫂,指出这种行为对婴儿未发育完全的头部可能造成毁灭性后果,包括脑损伤风险。王嫂当面承诺不会再犯,态度看似诚恳。 然而,就在这次事件中,她趁李女士短暂离开房间之机,再次故技重施,让家长彻底寒心。事件发生后,小明的身体状况急转直下。他连续三天高烧不退,小脸通红,哭声微弱。 张先生和李女士紧急将孩子送往医院检查,医生初步诊断显示发烧可能与头部受创相关,但详细结果尚未出炉。 张先生忧心忡忡地说:“我们最怕的是脑损伤,这么大的摇晃力度,对6个月大的婴儿来说,无异于一场灾难。”目前,小明仍在医院接受观察,家长在焦虑中等待最终报告。 事发后,张先生一家迅速行动,第一时间报警维权,并计划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王嫂和家政公司的责任。 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调取监控视频并询问相关人员。家政公司也发表声明,称将全力配合警方调查,并对王嫂的行为进行内部核查。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析呢? 1、王嫂大力摇晃婴儿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照护或故意伤害?该行为是否直接导致小明发烧及潜在健康问题(如脑损伤风险)?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行为要求王嫂主观上有伤害小明的故意,包括直接和间接故意,后者是明知伤害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损害,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 张先生夫妇如主张王嫂有故意伤害,需证明王嫂存在伤害目的。监控视频中,王嫂作为专业育儿嫂,应当知道几个月大小孩不能随意摇晃,容易伤到小孩大脑等重要部位。王嫂持续60秒持续大力摇晃,放任可能伤害到小明的结果发生。 尤其是,张先生称王嫂此前有发生过摇晃小明的行为,被警告后,道歉并承诺不再犯,再次摇晃,而王嫂还趁母亲离场再犯,或已构成间接故意的“放任损害发生”要件。 经医学鉴定一旦确认小明身体损伤达到轻伤以上,则王嫂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将面临刑事责任。 即便无法证明王嫂有故意侵害行为,其作为专业服务人员,其摇晃幼儿小明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至于王嫂的摇晃行为是否导致小明发烧及潜在脑损伤等问题,则需要结合医学鉴定程序方能确定。 2、家政公司作为雇主,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方面,《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家政公司如与王嫂签订了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则王嫂作为工作人员,其执行职务过程中对小明造成的损害,家政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责任,但考虑到王嫂存在重大过错,家政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王嫂追偿。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家政公司与王嫂即便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张先生夫妇系基于对家政公司信任才聘请了王嫂,家政公司有义务对王嫂的资质、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或培训,并监督王嫂在履职过程的行为。 家政公司如未有效培训或监督王嫂,应承与王嫂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按照过错比例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等。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长沙,一男子雇佣的育婴员因哄睡失败,竟单手抱起6个月婴儿疯狂摇晃近60秒!画面中
鲸探索
2025-07-01 11: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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