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大爷没跟儿子儿媳商量,就跟拆迁办签订协议。拆迁方承诺给他们2套安置房和65,000元补偿款。如果没安置,则每月给他们400元过渡费。但14年过去了,房子也没给。男子要了14,000元过渡费。却于2个月后被拘留,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起诉。一审4个小时,男子始终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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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珍结婚时,林印水家里有一套2层楼房,8间房屋。
两人结婚后,勤快的冯珍在地里种了很多黄瓜,番茄等菜。
收菜季节,她每天早起去地里收菜,让公公拉到菜市场去卖。
下午,她去超市上班,每月有2000块工资。
家中有勤快又贤惠持家的女主人。日子自然越过越好。
林印水做电焊工,常年在外地干活。
冯珍会把丈夫的工资存起来。地里有粮食和蔬菜,她每月2000块的工资,可以包住屋里的开销。
原本,夫妻俩等孩子大了,把老宅重新翻修。
但是,2011年,当地进行城中村改造。老人没跟他们商量,就擅自跟人签订拆迁协议。
协议中写了两条:
第一,林印水家房子被拆迁后,将获得240平米的置换房屋,和65,000元补偿款。
第二,在置换房屋没有兑现前,林印水一家每月可获得临时安置费400元。
夫妻俩虽不乐意签订拆迁协议,但事情已成定局,只好接受。
人们都说,一年半以后,就能分到拆迁房,夫妻俩也盼着安置房尽快建好。
但他们也知道,盖房子不是一两天就能完成的,好在拆迁办答应,每月给400元临时安置费。虽然每月400元不多,但有总比没有强。
协议签订后,他们接到通知,立刻搬走。
一时半会能搬去哪里?无奈之下,他们在地里盖了三间房。先把家具搬去。
家具刚搬走。挖掘机就开进她家院子推墙。
此后,夫妻俩带着两个孩子和老人,住进地里。
那三间临时盖起的房子,一点也没有家的温暖,反而像一个冷冰冰的水库。
地里阴暗潮湿,一家人住的并不舒服。当时儿子才10个月。有时会哇哇大哭。
虽然条件不好,但冯珍安慰自己,等新房子盖起,他们就可以搬进去了,先等等吧。
谁知这一等,居然等了14年。
从儿子10个月房子拆迁,一直到儿子14岁,他们也没等到新房子。
那每月400元的过渡费,早在2016年就不给了。
夫妻俩和其他村民,多次去镇上反映情况。
2022年6月16日,开发商给他们出了一份手写承证明,承诺同年10月15日交房,如不能按期交房,将每月给2000元过渡费。
但这份承诺,却没有结果。
2023年9月21日,镇政府出具一张盖有政府公章的承诺书。承诺将某单元一套房分给他家使用。
当儿子拿着钥匙去开门时,房门却打不开。
夫妻俩很愤怒,继续维权。
三个月后,镇长又给他们写一份承诺书。承诺半月内,把他家两套安置房解决到位。
期间,林引水先后两次要到14,000元过渡款。但两个月后,他却被公安局拘留。
之后,检察院以他寻衅滋事罪起诉。说他先后两次向工作人员索要过渡费,共计14,000元。
虽然案发后钱款已经退回,但林引水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涉嫌寻衅滋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6月17日,本案一审开庭。庭审持续近4个小时,林印水始终没有认罪。
在他看来,房子被拆迁十四年,他们没有获得安置房,这一点过渡费,是自己应得的。何罪之有?
对此,有人提出两点质疑:
第一,10多年都没有安置,这究竟是谁的错?
第二,房子没安置前,每个月给400元过渡费。请问每个月400元过渡费,能在城区租的房子吗?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林印水要求镇政府给过渡费,合理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八条、二十六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权力主体,也是负责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
在房屋征收部门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市、县级人民政府未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未获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
本案中,林印水房子被拆迁十四年,都没给安置房。
他作为被征收人,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并无不当。
冯珍说从2016年就没有过渡费。如果她所说属实。就意味他们已经8年没有拿到过渡费。
按每月400来算,每年就是4800。8年时间,远不止14,000元。
2、林印水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他是否犯罪,要看那14,000元究竟是过渡费?还是他强拿硬要?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说明,寻衅滋事的前提条件是:强拿硬要公私财物,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如果那14,000元是过渡费,如果林印水没有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则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真相如何,大家会等待审判结果。
相逢一醉
坑你没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