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在理发店剪头发,剪发期间,理发师说自己喜欢健身,还大方的给女子展示胸肌

有意义的生活 2025-06-25 12:19:51

重庆,女子在理发店剪头发,剪发期间,理发师说自己喜欢健身,还大方的给女子展示胸肌,并让女子摸了一下。剪完头发又给女子一个拥抱,还说请女子吃饭。女子头脑一热,当场充值了18888元。等女子回到家越想越后悔,回到理发店要求退钱,才发现理发店搬走了。好不容易找到理发店负责人,却被拒绝了,无奈向有关部门投诉。结果悲剧了,为女子服务的理发师消失了,理发店只愿意退2000块钱。 6月23日,重庆天天630报道,女子李某准备换一个时兴的发型,来到一家挺上档次的理发店。 理发店再了解完李某的需求后,为其推荐了一位年轻的理发师,大家都称呼他为“文杰老师”,是理发店的特约理发师。 听这名头,李某就感觉对方不简单。等见到文杰之后,李某更是忍不住心动了。 文杰不仅年轻,长相帅气,身材也好。更让李某意外的是,文杰似乎对自己挺“上心”的。 剪头发的整个过程中,文杰侃侃而谈,说的每一个话题,都是李某感兴趣的。 期间,文杰称自己喜欢健身,大方的给李某展示肌肉,还允许李某感受一下。 剪完头发,文杰又要请李某吃饭,还给了李某一个大大的拥抱。 李某感受到对方的热情,头脑一热,主动在店里充值了18888元。 等回到家里,李某把自己的这段经历讲给朋友听,结果被朋友劈头盖脸的说了一顿。 李某也越想越后悔,连忙来到理发店,想要把钱退了。 结果等李某来到理发店直接傻眼了,理发店已经人去楼空。李某好不容易找到理发店负责人,刚说出自己的诉求,就被对方挂断了电话。 无奈,李某只能向有关部门投诉。 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理发店只愿意退还2000块钱。至于为李某服务的文杰老师,理发店也联系不上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李某充值了18888元,是否属于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呢? 《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同时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李某在理发店充值18888元,虽然是其自主行为,不过在剪发过程中,依旧是受到了理发师的影响,才作出的冲动消费。 第二,即便是李某冲动消费,要求退款,理发店也应该配合。 《最高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七天内无理由退款的权利。 从办卡当天起算,7天内只要未享受过任何服务,不管商家怎么推脱,都能直接要求全额退款。 若商家存在欺诈营销、过度诱劝行为,顾客即使已接受服务,也可在7天内以合理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第三,李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该为自己冲动消费买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即便是理发店可能存在诱导消费的行为,不过李某作为一名成年人,自身也存在过错,也应该为自己的冲动消费承担部分责任。 对此你怎么认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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