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蒙古,一名90后男子在7年内抢劫、强奸和杀害了四名女性,并进行了初审
2018-10-23 。近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2016年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6月17日”重大杀人埋尸案。法院发现,2009年至2016年7年,被告许志杀害了科尔沁区第一人民医院女护士王,包括“2016年6月17日”。法院对被告徐志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徐志犯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故意破坏财产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全部财产。
根据一审判决,被告许志,别名许强,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朝鲜、小学文化、户籍: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龙弯桶村,无职业。2016年7月24日,被告许志因涉嫌抢劫被抚顺市新抚公安局拘留;2009年4月至2016年7月,许志先后在内蒙古通辽市、辽宁省抚顺市犯罪4起,其中强奸、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故意破坏财产、至四名妇女受害者死亡,其中抢劫3起,抢劫财产价值15509元,故意杀人造成两人死亡;故意破坏财产价值233800元,金额巨大。
许志的犯罪过程在法庭判决中被曝光:
1、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受害人王某某、女性
2009年4月8日21日左右,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王某某被杀死并焚烧烧尸体。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局火灾现场确认书证实,王某某被杀现场火灾原因是人为放火。许犯罪时,许志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
二、受害人修某某,女,49岁,辽宁省朝阳市人
2016年6月7日晚,修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西辽河东岸大坝附近被埋葬。法医尸检报告证实,推断死者死于金属钝性物打击头部造成的颅脑损伤,不排除机械窒息。
2016年6月,许志在施工现场捡起一把斧头,然后在西辽河大坝上寻找抢劫目标。在此期间,许志看到修某某背着一个肩包,趁受害者没有备用斧头的时候打了他的头,把他从大坝上拉了下来,然后把他拖到大坝下面的树丛里,继续打受害者的头和脖子十几次,在附近挖了一个大约40厘米深的坑来掩埋对方的尸体。
许志拿走了金项链、银手镯、单肩背包里的钱包、手机等财产。途中,她的女背包埋在埋尸地东北侧的电线杆下,手机被砸碎,埋在西辽河大坝西侧的一个房屋基础上,犯罪用的斧头被丢弃在西辽河大坝西侧的草地上。
许志共抢现金600多元,一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一对银手镯。戒指和项链出售后,总共有一万多元。这些钱的大部分都是买彩票、吃喝玩乐,一周左右就花光了。6月9日,许志把银手镯扔在去沈阳的公交车上。他还从修某的包里翻了两三张银行卡,其中一张是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他试图在抚顺南站附近的抚顺银行和中信银行取钱,但都失败了。
受害者王某,女,29岁,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一医院护士
2016年6月17日晚,许志在亲水人旁边的大坝上寻找犯罪目标。在此期间,我看到王从大坝一侧走来,低头玩手机微信。徐志用斧头多次击中王的头部。王一动不动后,徐志翻看了王的衣服口袋,在裤子右口袋里翻出了一把福特钥匙和一部三星手机。在此期间,在强奸王后,许志用斧头击中了他的头,导致他死后埋葬了尸体。
在王的车里寻找钱和东西后,许志驾驶王的福特金牛座汽车到木里图镇,想找一个偏远的地方烧车。在此期间,反侦察能力强的徐志用灭火器砸碎了王的手机,并在驾驶过程中拉下了遮阳板,以防被监控和拍摄。在木里图镇玉米地附近的一棵树上,徐志烧毁了王的福特金牛座汽车。
四、受害人宋某,女,22岁,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人,患有精神疾病
2016年7月21日凌晨4时许,女受害者宋在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西二街元泰美容院一楼门洞内避雨时被强奸抢劫,被杀。法医鉴定:宋头部钝性外力,导致颅脑损伤和脑功能障碍。
2016年7月20日晚上8点左右,许志用一件棕色夹克包着羊角锤寻找抢劫目标,跑到附近的门洞坐在椅子上避雨。在此期间,宋还进入门洞避雨。许志趁其毫无准备,多次用锤子打宋某的头。后来,当许志强奸宋某时,他看到一位老人在单位门口往这里看,许志放弃了强奸的想法。拿起羊角锤,用锤头打宋玉后脑右侧四五次后,用棕色夹克包裹宋的黑色书包和犯罪用锤子逃离单元门。
许志供认:他一直沿着马路向东走。当他快到10路公交车站终点站时,他打开包,想拿出一些钱坐公交车买食物。里面有一张面值10元的人民币。他买了食物和水,然后上了10路公交车,坐到了终点站的腈纶厂。下车后仔细翻包,发现里面有三张银行卡和宋的身份证。后来,许志还将身份证上的生日作为密码,试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失败后,他扔掉了银行卡。
10月12日16时30分,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院公开判处被告许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故意杀人,判处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强奸,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故意破坏财产,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