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老王婚前全款购入3套房,婚后在房产证上将妻子齐女士名字加上。婚后,老王

藏剑游侠 2025-06-23 11:32:56

浙江杭州,老王婚前全款购入3套房,婚后在房产证上将妻子齐女士名字加上。婚后,老王在家收租并照顾女儿,齐女士要求老王外出赚钱养家,遭老王拒绝,二人观点不一常吵架。   (来源:余杭区人民法院)   后来,齐女士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50%的房产份额,老王认为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加名不代表赠与,双方闹上法庭。   原来,老王早年创业公司成功,被大厂收购,老王看淡了商场沉浮,全款买了3套房。自己住一套房,两套房出租,早早实现财富、时间自由。过上了与世无争、无忧无虑的生活。

后来老王与齐女士结婚,在齐女士的要求下,老王把齐女士的名字也加了进去,这让齐女士十分感动。不久,俩人有了孩子,老王在家收租带女儿。

齐女士的收入也不少,但是还是觉得老王应该出去工作,挣更多的钱。年纪轻轻,每天在家里收租金、带孩子,那是退休老年人的生活。这样的生活没激情,一眼就看到了头。

齐女士就怂恿老王出去赚钱养家,老王觉得齐女士的观点不对,钱永远是赚不完的,生活最重要的是自由,自己已经实现自由了, 不愿意再当牛马。

最终齐女士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分得50%的房产份额,还让老王出抚养费。   老王不同意,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即便加了齐女士的名字,也不等于赠与给对方50%,为此,齐女士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     从法律角度看,老王婚前全款购房属个人财产,但婚后加名行为可视为赠与,房子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不是就意味着,齐女士要分走一半房产吗?   《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院认为,老王对房子贡献最大,婚后双方对家庭付出相等,按照顾女方权益原则,判决齐女士分得25%的房产份额。  

老王无异议,齐女士却不满,认为应平分,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夫妻离婚无过错时原则上财产平分,但齐女士对房子无贡献,老王加名不代表赠与一半份额。最终维持原判。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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