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一村民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宅基地用地面积276㎡,但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为

闻花听叶 2025-06-22 18:24:47

河南安阳,一村民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宅基地用地面积276㎡,但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为372.61㎡,超了96.61㎡。虽然村民表示九几年时,就交过违法占地补偿款,但因未能提供证据被农业农村局以非法占用土地为由,责令退还非法超占的土地并限期拆除上面的房屋。村民不服将农业农村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农业农村局的处罚。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村民的全部诉请。村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却有不同的观点。 据悉,6旬男子王某系某村村民。2023年8月初,被邻居举报违法占用门前道路建住宅。 随后农业农村局介入,与第三方及村委会人员对王某的宅基地进行现场勘验,发现王某持有的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宅基地用地面积为276㎡,但是实际占地面积为372.61㎡,超了96.61㎡。 虽然,王某表示自己的房屋是1992年建成,共276平方米,1994年建的配房及过道,占了村集体土地89平方米。自己父亲93年还是94年交过违法占地补偿款。 但是由于王某未能提供多占的96.61平方米土地的合法手续,农业农村局遂对王某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6.61平方米,限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处罚。 随后,王某不服于是便将农业农村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农业农村局对自己的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指出《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认为王某一家作为一户,超出其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面积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未能提供合法的批准手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农业农村局具有对辖区内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处罚的行政主体资格及行政职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且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权利义务告知、听证、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审核、决定和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正当。 综上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于是又提起了上诉。王某提出几点意见:第一、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上没有盖章,对自己处罚后,也没有依法进行公布,程序违法。 第二、村民黄某能够证明自己夫妻于1992年左右以每平方米二块钱向大队交纳了土地扩占费180元。对于同一个占地行为,农业农村局再次作出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三、《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的起因是邻居反映自己超占土地盖房,农业农村局应告知自己的邻居先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对处理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系相邻关系纠纷,应由法院判决处理。 第四、自己和两个儿子同住一起,加上儿媳、孙子共10口人,自己多年来多次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由于村内无宅基地,村委会未予解决。 第五、根据《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自己的家庭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 第六、对于扩占宅基地盖房情形,本村有几百户,整个区里有约1000多户,均未被处罚。被告农业农村局仅对自己进行处罚,也违反公正、公开的原则。 面对王某的上诉,仍坚称对王某的处罚并无不当,同时指出据《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第2项关于宅基地面积的规定,王某一户应当合法占有的宅基地面积为167平方,考虑其实际居住情况及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已结束的历史原因,允许王某一户按照已经颁布的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登记的面积276平方米占有宅基地,对于实际多占的96.61平方米责令限期退还,合法合情。 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却有不同的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应遵循“比例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本案中,王某所在村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王某家庭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家,目前全家十口人,居住条件十分有限,近年来多次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因村委会未留宅基地,无法解决困难。如果该情况属实,王某家庭符合分户条件。 在村内没有预留宅基地且无法为王某家庭分户的情况下,农业农村局应当综合考虑王某家庭是否符合分户条件、违法占地情况、违法占地行为是否对村内道路通行造成影响、村委会对王某违法占地的意见等因素,作出妥当的处理,在没有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 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请,撤销了农业农村局的处罚。 这事你怎么看?(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安阳法院,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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