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安,女子想让儿子出国留学时有个伴儿,就让儿子女友跟着一起去,说钱她出,后在2年间无偿资助了65万,没成想,回国后男方提出分手,2人分开后,女子翻脸,想把钱要回来,对方以女子自愿赠予为由拒绝还钱,女子诉至法院,判决意外。
6月21号,广州日报报道,小焦和小兰在国内上大学时就开始处对象,家里人也都知道。
小焦家庭条件不错,家里准备把他送到国外再深造一下。
然而,小兰家庭条件一般,没钱出国留学,就打算毕了业直接找份工作。
小焦母亲看小兰成绩优异、懂事乖巧,要是能和儿子一起出国,儿子在异国他乡还能有个伴。
于是,当小兰因为留学费用而发愁时,焦妈妈主动站了出来,表示愿意无偿资助小兰一部分费用,让她能够安心学习。
焦妈妈对小兰说,帮扶你们走过人生的前一段路是我们为人母的责任和义务,有需要帮忙的,别跟阿姨客气,直接提出来。
此话一出,可把小兰感动坏了。盛情难却,小兰答应了焦妈妈的资助,并说会记住这份恩情。
于是,2016年到2018年,小焦和小兰一起去国外求学。
在2年多的时间里,焦妈妈陆续给小兰转去了64万多元。
这些钱,有的是焦妈妈自己的积蓄,有的则是她贷来的款。
小兰和她的家人也都知道这些钱的来源,小兰甚至还接过母亲的班,替焦妈妈支付过一段时间的贷款利息。
然而,好景不长。2019年,小焦和小兰因为各种原因分手了。
分手后,焦妈妈觉得自己当初的资助成了“打水漂”,于是多次找到小兰,要求她还钱。
可小兰却觉得,这些钱是焦妈妈自愿给的,自己从来没有说过是借款,凭什么要还?
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肯让步。
最终,焦妈妈一气之下,将小兰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焦妈妈和小兰都表达了自己的立场和想法。
焦妈妈觉得自己当初是出于好心才资助小兰的,现在小兰却翻脸不认人,让她很是心寒。
而小兰则觉得自己很无辜,她从来没有想过要占焦妈妈的便宜,只是觉得这些钱是焦妈妈自愿给的,自己没有必要还。
对于这件事,大家也是议论纷纷。
有人说,如果男方提出分手的,就不应当要这个钱,女方提出分手的,用如数奉还,最好还要还利息。
如果是女方单独去留学,该还!但人家没想去,是男方妈妈劝她去的,也是她自己承诺的。我觉得不该还,做这种事就改考虑好以后分手的事啊!
也有人说,人家给钱是把她当做儿媳的位置白给转钱资助,如果分手了没有那层关系了就应该还人家钱。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小考需要还这笔钱吗?
这个案件,主要得看焦妈妈给小兰的 64 万多元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这直接决定了小兰是否需要还钱。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强调赠与人无偿给予财产、受赠人接受财产的意思表示。
焦妈妈最初明确表示愿意无偿资助小兰一部分留学费用,小兰在盛情难却下答应了资助,从这些行为和言语来看,焦妈妈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小兰也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符合赠与合同的基本构成要件。
然而,赠与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撤销或要求返还,在特定情形下,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但就目前的事实来看,在未出现法定撤销赠与情形时,这部分款项在形式上符合赠与合同特征。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核心特征是双方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即借款人明确表示借款,贷款人明确表示出借,并且借款人负有到期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义务。
法院审理时查明,小兰留学国外的总费用是79万多元,其中焦妈妈实际出资了64万多元。
在2年多的转账期间,焦妈妈和小兰从没有提及转账款的“借”与“还”问题,双方间不存在借贷的情况。
焦妈妈只是主动提出无偿资助,小兰也一直将其视为资助接受,没有形成借款合同所必需的借贷合意。
所以,从法律层面判断,这部分款项不构成借款合同关系,小兰没有基于借款合同而产生的还款义务。
但是,法院也考虑到焦妈妈确实是无偿帮助了小兰,而且这部分帮助对于小兰来说意义重大。
法院最终综合考虑被小兰留学国外的费用总额、焦妈妈实际出资额、小兰与小焦的关系情况等诸因素,依据公平原则,酌定其中397354元作为焦妈妈对小兰的无偿帮助,小兰可不予返。
其余25万,属于小兰取得的不当利益,小兰应当返还给焦妈妈本金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0元,也由焦妈妈和小兰分别承担了一半。
不过有人觉得,女方不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女方始终处于被动,男方家庭主动要求承担费用,并积极游说其一起留学,留学期间,女方家庭也出了10多万,而不是全靠男方负担。
提分手的也是男方,而且是完成留学之后。女方获得的钱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怎么可能是不当得利。
对于这场纠纷,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