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想加盟开家蜜雪 冰城,一自称项目经理的人联系她,推荐她加盟“奶爸王子”奶茶店,说这是蜜雪的升级品牌,更受欢迎。女子签了合同,交了12万加盟费,加上装修和原材料费,前后投进去16万。开业后,她最高一天只卖了1000多,剩余每天都要赔1、200块,她问公司怎么才能把店开起来?对方说女子财运不够,没办法。更让女子气愤的,还在后面… 6月21号,1818黄金眼报道,李女士听朋友说,开奶茶店利润可观,可以做。 看着朋友开奶茶店风生水起,李女士心里也痒痒的,想着自己要是和朋友一样,也加盟一家蜜雪冰城,说不定也能赚。 她就自己上网搜招商信息,后来,有个自称是蜜雪冰城项目经理的人联系上了她。 2人聊了起来,对方给她发了一些资料,不过聊着聊着,这张经理话锋一转,推荐起了另一个叫“奶爸王子”的奶茶品牌。 李女士一听,这是什么品牌?她从来没听过。 张经理就说,这奶爸王子是蜜雪的升级品牌,两个品牌分开运营的。 他还神秘兮兮地透露,奶爸王子以后会慢慢替换掉蜜雪,现在70 - 80%的选址团队、运营团队都调到杭州这边了,加盟之后啥都不用操心,总部会帮忙安排得妥妥当当。 更让李女士心动的是,张经理说老加盟商都抢着当这个升级品牌的总代理,这生意肯定差不了。 3月份的时候,李女士专门从山东跑到杭州去考察。 到了地儿,对接的工作人员就带着她品尝产品口味,还带她去门店看了看。 李女士一尝,觉得这口味还真不错,再加上对方一直强调这是升级品牌,口味比蜜雪还好喝,更受消费者欢迎。 李女士觉得这加盟肯定稳赚不赔,当下就签了合同,还交了12万的加盟费。 之后,又陆续交了装修广告、原材料费,总共加起来有16万左右。 盼星星盼月亮,5月6号,李女士的奶茶店终于开业了。 可开业以来,只有一天卖了1100多块钱,这是挣得最多的一次。 从那之后,每天就只能卖100-200块钱。这钱哪够啊,房租、水电、人工,哪样不要钱,算下来,她每天还得赔1、200块钱。 李女士心里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赶紧问总部,这店到底咋开才能好起来。 可总部那边倒好,轻飘飘地来了一句,大环境不好,生意差正常,还说李女士本身财运也不够。 李女士一听,气得差点背过气去,这说的啥话啊,自己辛辛苦苦开店,就换来这么个说法? 开了24天后,李女士实在经营不下去了,只能关店。 这时候,她才反应过来,自己可能被骗了,这奶爸王子压根就不是蜜雪冰城的升级品牌。 李女士觉得自己当时太糊涂了,咋就轻易相信了那个张经理的话。 她找到公司,想让退她8万加盟费,还有剩余的原材料。 可公司却说一开始那个张经理不是他们的人,是中介公司的,和他们没关系,只能退10000-20000加盟费,和剩下原材料,加起来总共也就3、4万。 李女士觉得这差距也太大了,她无法接受。更让她崩溃的是,张经理已经把她拉黑了。 她跑到公司要说法,工作人员接了电话说下来接待,可等了好久都没人现身。 再打电话过去,对方直接变脸,说没什么可聊的,还不接受采访。 李女士没办法,只能报警。 现在,奶爸王子那边还没有给出新的解决方案。 李女士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希望能把自己的损失要回来。 有人说,小奶茶店,为什么要加盟,自己买原料就开了呗! 对此有人表示,品牌效应,没品牌很难经营。 也有人说,十多万想开蜜雪?想想都不可能,我去问过,加盟费,装修费,技术费,首批材料费没有5、60万下不来! 那么,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李女士的遭遇?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张经理向李女士谎称“奶爸王子”是蜜雪冰城的升级品牌,让李女士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加盟合同并支付了加盟费及相关费用。 张经理的这种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即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李女士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李女士作为受欺诈方,有权依据该法条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与“奶爸王子”签订的加盟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对于李女士的遭遇,你怎么看? 信源:1818黄金眼 2025-6-21
浙江杭州,女子想加盟开家蜜雪冰城,一自称项目经理的人联系她,推荐她加盟“奶爸王
慕容逸
2025-06-22 16: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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