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因祖坟引发的悲剧:刀光剑影下的悔恨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的一个宁静乡村,一天清晨,罗某某像往常一样,带着一把长刀准备去地里修树。然而,当他走到富东乡南滇村小云盘寨的道路旁时,意外地看到了驾驶摩托车载着牛草回家的李某某。罗某某心中突然涌起一股怒火——几个月前,李某某带领村民修路时,不慎挖到了罗某某祖坟旁边的土地。在罗某某看来,这是对祖先的不敬,他一直心存怨恨。
愤怒之下,罗某某失去了理智。他突然冲向李某某,挥舞着手中的长刀砍向正在驾驶摩托车的李某某。李某某毫无防备,左侧脸瞬间被砍伤,鲜血直流。摩托车失控倒地,李某某也重重地摔在地上。罗某某并未就此罢手,他手持长刀,准备对倒在地上的李某某实施进一步的伤害。李某某惊恐万分,本能地用双手去抢夺罗某某手中的刀。在激烈的抢夺过程中,李某某的右手虎口又被划伤,伤口鲜血直流。
周围的村民听到动静后纷纷赶来,将两人拉开,罗某某这才停止了攻击。受伤的李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他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很快介入调查,并依法扣押了罗某某作案时使用的长刀。
案发后,罗某某被取保候审,但他并未珍惜这次机会。后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罗某某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并被送往看守所羁押。随后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罗某某提起公诉。与此同时,被害人李某某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罗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8677.55元。
在法庭上,罗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但他只愿意承担医疗费,对其他费用则表示拒绝。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详细分析了案件的经过和证据。罗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罗某某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这些情节,法官决定对罗某某从轻处罚。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官也进行了细致的审查。李某某主张的医疗费1277.55元有票据为证,属于合理费用,应当予以支持。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计算标准过高,法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调整。至于后续复查费、交通费及住宿费,因李某某未提供相应证据,无法证实其实际支出,因此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伤残赔偿金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官同样不予支持。法官认定罗某某应当赔偿李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737.1元。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作案工具长刀一把予以没收;罗某某赔偿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673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