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校学生打闹,教师投掷教具,导致学生“颅骨骨折、颅内出血、颅内异物、脑挫裂伤”,构成重伤二级。 教师涉嫌伤害未成年学生,投案自首后仍需严惩,可依法有从轻情节,家长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最近家长说遭到“死亡威胁”,事情越闹越大,很难说如何收场。 有点困惑啊,老师似乎没有“故意”伤害的企图,“被老师打碎头骨女孩”案是不是表达上有点那个,按照此语言模式推想下去,枪毙那位老师都应该的。 怎么成这样了,不该这样吧?
这是一个从教30多年老师的观察:如果一名学生不尊重老师,甚至看不起老师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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