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43岁女子给22岁男主播打赏。8个月共打赏700万。丈夫起诉,说妻子被男主播诱导,要求男主播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但男主播却说,女子只是网络消费,不存在婚外情。法院却用3个理由,驳回男子诉求,并判他支付6万元案件受理费。其实男子可以做3步来维权,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信源:潇湘晨报)
当蓝先生发现妻子洪梅背着自己,给男主播打赏巨额财富时,肺都要气炸了。
他调查的真相,却让他不寒而栗。
原来,洪梅每天给一个22岁的男主播潘某打赏。
银行转账信息和交易记录显示。洪梅每天给潘某打赏3万到100万。
在平台年度赛事期间,单日打赏竟超过40万。
从2020年6月到2021年2月,8个月时间,洪梅向潘某打赏共计700万。
蓝先生看着账单,一屁股瘫坐在地上。
他和洪梅是一对结婚12年的夫妻。
婚后他们共同拼搏,因为赶上了好时代,赚得盆满钵溢,成为亲戚邻居口中的人生赢家。
按理说,有这样的经济条件,应该珍惜。
可妻子竟做出这种事情,给男主播打赏700万。
她都43岁了,却给一个22岁男孩打赏巨额钱财,莫不是鬼迷心窍?
蓝先生决定追回夫妻共同财产。他起诉到法院。以潘某和妻子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要求潘某返还700万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
蓝先生认为,潘某有诱导妻子打赏的不良动机,而妻子打赏的70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700万应应该是自己和妻子共同所有,妻子无权单独处分。
法庭上,潘某却说,他和洪梅并无关系,洪梅自愿打赏,把钱都给了平台,和他无关。
法院会如何判?
法院根据3个理由驳回了蓝先生的诉求。
第一,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在蓝先生起诉之前,潘某曾因借贷纠纷起诉洪梅。说他曾经向洪梅转账187万,要求洪梅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洪梅偿还给潘某50万。
既然潘某和洪梅曾经因债务起诉,说明洪梅并不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洪梅打赏700万,跟网络平台形成合同关系。她没有直接向潘某赠予。潘某也不是从她这里取得款项。
洪梅看主播表演,属于娱乐消费,洪梅心情愉悦。与之打赏形成对价关系,不属于无偿赠与。
蓝先生要求潘某返还钱财,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蓝先生说妻子和潘某之间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却没有提供直接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综上,法院驳回蓝先生的诉求,并判令他承担6万元案件受理费。
这个事情看着让人生气,蓝先生家损失那么多钱,不但没有追回,又白白损失了6万元案件受理费。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蓝先生是否还有其他维权之道?
法院驳回蓝先生诉求,并不代表法院支持洪梅的高额打赏行为。蓝先生之所以败诉,是因为他诉求不当。
因为这700万是他妻子和平台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不是直接赠给男主播的。
蓝先生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案由,来追回夫妻共同财产。
那蓝先生该如何维权?其实可以分为三步走。
1、蓝先生要做的第1步是先要收集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和支付消费,即家庭收入和消费开支等所有与之相关的证据。
以证明洪梅打赏行为远超家庭共同生活开支。
另外,他还要去看洪梅和潘某的聊天记录。及直播回放。看潘某是否有话术性引导洪梅打赏的言语。
2、蓝先生要做的第2步是发起诉讼,他要同时起诉平台,主播和他的妻子。
《电子商务法》第30条规定,平台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监控异常交易。
在短视频平台作为平台方,应该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于单日打赏行为超高的,应该由夫妻双方都确认该打赏行为。
洪梅曾经单日打赏超过40万,平台却没有管控,属于监管无力。
一般情况下,平台会根据打赏的金额抽成30%~50%。
洪梅向潘某打赏这700万,意味着平台可以获利210万到350万。
因为平台监管不力。导致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损毁。蓝先生付出的6万元案件受理费就是证据。
这样的话,蓝先生起码可以要回平台的获利收益,最低210万。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认定为《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挥霍”行为,另一方可在不离婚的前提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蓝先生可以在不离婚的前提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蓝先生觉得婚姻无法继续下去。他还可以起诉离婚。主张妻子损害赔偿,少分财产。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 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为洪梅的巨额打赏,造成家庭损失大额钱财,并导致二人离婚。蓝先生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网络打赏,要根据自己的条件适可而止,不能因为一时冲动,让家里损失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