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租了一套房子,租期3年,每半年的租金为7000元,押金1200元。可男子入住当天,就看到有人拿着手机在门口往里面看,对方说这是一套法拍房,在拍卖平台上能查到。20多天后,这套房子以70万成交,法院贴了公示,要求相关人员搬离房屋。男子联系原房东,对方同意退押金和租金,可他暂时没钱。男子认为中介没有做好产调,也有责任,找对方协商,可结果傻眼。 2025年4月,沈先生一家为找房子的事情到处奔走,家里一共有7口人,他们夫妻两个,两位老人,还有3个孩子。 沈先生觉得,租房比买房划算多了,但是为了避免频繁搬家折腾老人和孩子,他打算租个长期稳定的房子。 他联系上了一家中介,在中介人员的带看下,终于找到了满意的房子。 在中介的促成下,沈先生跟房东向某、中介签订了三方协议。 按照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每半年的租金是7000元,押金1200元,沈先生还需要支付580元的中介费。 沈先生痛快的付了押金和房租,欢欢喜喜的等着入住房屋。 5月1日,终于到了入住的日子,沈先生一家带着行李,兴高采烈地来到了新租的房子。 可当天,他们就看到一个大哥拿着手机对着门口看。 沈先生心里犯起了嘀咕,这大哥是干啥的呀?还没等他开口问,大哥就主动说自己是来看房的,还问沈先生知不知道这房子是法拍房,在拍卖平台上面能查到。 他赶紧按照大哥的提醒,在拍卖平台上查看了房子的信息,这一查懵了,这套房子确实是一套法拍房。 原来,房东向某和银行存在借款纠纷,法院在2024年就查封了这套房子,并决定对房屋进行拍卖。 沈先生傻眼了,中介帮自己找的房子,竟然变成了法拍房,那自己一家还怎么住?搬家的喜悦顿时消失的无影无踪,取而代之的是满心的担忧。 但是一时半会他们也找不到更好的房子,只能先暂时住进去,度过这个难关再说。 5月29日,这套房屋以70.36万元成交,6月5日,法院在房屋门口张贴了公告,要求相关人员在15日内搬离。 沈先生看着那张公告,欲哭无泪,这房子自己一家还没住满一个月,就得搬走,自己上哪儿再去找合适的房子呀?而且一家人的生活都被打乱了,自己的损失到底应该谁来赔。 跟中介和原房东沟通未果后,沈先生把自己的遭遇告诉给了记者,希望三方协商解决此事。 记者联系了原房东向某,问他既然这套房子2024年就开始法拍程序了,为啥还要把房子租出去。 向某回答:能租一点是一点。 向某明知房子是法拍房,还故意出租,这是非常不诚信的行为。 《民法典》第724条第1款规定: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向某与沈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因为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并进行司法拍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向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沈先生的押金和租金,并且还需要赔偿沈先生的损失。 向某表示租金和押金自己肯定是要退的,但是自己现在没钱,可能在一个月内把钱退回去。 与此同时,沈先生觉得中介没有做好房屋的产权调查工作,也是有责任的。 中介承认当初没有对这套房屋进行产权调查,确实存在疏忽,正常都是要打产调的,可当时业主不配合,资料都在业主手上,他们也没办法。 接下来,他们会尽可能的想办法去弥补沈先生的。但是双方沟通下来,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中介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没有进行产权调查,导致沈先生租到了法拍房,中介工作失误,存在过错,应当退还沈先生已经支付的报酬,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比例,需要根据中介的过错程度、租客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来确定,如果三方沟通无果,沈先生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向某和中介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中介需要承担的赔偿比例,有2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难判断中介存在主观故意隐瞒的情况,只能说存在重大的过错,中介可能需要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中介工作流程的不完整,导致了租客的损失,中介应当承担租客绝大部分的损失。 对此,大家比较认可哪一种说法呢?是房东和中介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还是中介需要承担大部分责任,欢迎评论交流。 信源:重庆天天630 2025年6月16日
女孩子对房子的执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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