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7岁男孩跟伙伴在超市内追逐,突然从过道里窜出,停留在54岁女员工身前仅

清歌畅 2025-06-13 20:06:04

广东惠州,7岁男孩跟伙伴在超市内追逐,突然从过道里窜出,停留在54岁女员工身前仅几秒钟便跑走,导致女员工来不及躲闪面部朝下倒地,造成10级伤残,事后女员工起诉超市以及男孩监护人索赔18万。男孩监护人声称,监控里明显看到男孩跟女员工并无身体接触,女员工倒地是自己工作疏忽,不承认有过错。超市也表示是女员工自己不注意,超市也不存在过错,都拒绝赔偿。可法院判决结果一出,男孩监护人傻眼了,当场表示肯定会上诉! 在2024年4月26日的晚上,赵女士带着7岁大的儿子准备去楼下重新装修新开业的超市逛逛,听说有大酬宾,看看能不能捡点便宜,顺便溜达溜达。 刚进超市后不久,7岁大的儿子就找到了小伙伴离开了赵女士的身边,赵女士就自己逛着超市。可不大一会儿子就跑了回来,说有个女营业员摔倒了,但是自己没有碰到她。 赵女士看着受到惊吓的儿子很是担心,就带着儿子离开了,离开前儿子还说那女营业员是自己爬起来的。 赵女士并没有把这件事当回事,却不曾想几天后竟然有民警上门,民警通过当天的超市监控找到了赵女士的家。 赵女士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后又过了几天,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那名女营业员把她跟丈夫以及超市告上法庭,索赔18万元。 女营业员谢某当天是第一天到超市上班,负责的是生鲜区一块。当时谢某正整理好生鲜区一块,端着盆准备离开的时候,赵女士的儿子就突然从过道里窜了出来。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赵女士的儿子当时在跟小伙伴追逐,突然窜出时停留在了谢某的身前,但是并无身体接触,也没有碰撞。 谢某当时举着盆向左张望,并未看到赵女士儿子的出现,等发现的时候已经来不及躲闪,径直摔倒在地上,面部朝下,手里的盆也摔落出去。 赵女士当时并不知情,就带着儿子离开。当时超市询问过谢某是否要就医,谢某表示不用,超市就给了假期让其休养,但第二天谢某就住了院需要手术。 谢某被诊断为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10级伤残。谢某前后的医药费以及伤残的费用等,共计18.58万元,谢某认为这钱应该由赵女士一家人以及超市出,所以起诉。 1、 超市表示自己并无过错,已经尽到了超市应尽的义务,且垫付了医药等费用,不应再承担额外的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辩称,谢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劳动活动时未履行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对其自身的损害承担责任。 谢某之所以摔倒,主要原因在于赵女士的儿子绊倒所致,超市已经在发现时第一时间询问谢某是否需要就医,且在得知谢某住院后支付相关费用。 超市作为经营者来说,已经尽到了救助的义务,不存在其他过错,不应再承担额外赔偿。 2、 赵女士表示,谢某跟自己的儿子碰都没碰到,谢某的摔倒是因为其自身东张西望,不存在任何侵权责任,不用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女士根据视频监控指出,谢某在生鲜区处理好本职工作后,端着水盆往外走,东张西望,根本就没有看路。 在赵女士的儿子从过道里窜出来时,因看到了谢某的存在,所以就在谢某的面前停留了数秒,然后才跑开,并未与谢某发生任何肢体碰撞,而且距离有两臂远。 谢某的摔倒是因为其自身端着水盆重心不稳导致,与赵女士的儿子突然窜出并无关联,赵女士的儿子不存在侵权行为,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3、 谢某却认为,要不是赵女士的儿子突然窜出站在她面前,她也不会重心不稳导致摔倒,其根本原因还是因为赵女士的儿子。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谢某虽然走路时未看前路,但正常走路不至于摔倒。是因为赵女士的儿子突然窜出且停留,谢某正常行走的惯性被破坏从而导致其重心不稳摔倒,根本原因还是赵女士儿子的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在谢某走路始终看向左侧时并未及时发现并加以阻止,超市存在过错。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超市应承担侵权责任。 赵女士的儿子在超市内玩耍而导致谢某摔倒,存在侵权行为,应该承担侵权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夫妇赔偿11.57万,超市赔偿4.86万,其余由谢某自行承担。 赵女士当场表示法院判决过重,会找律师申请上诉。 你怎么看待赵女士夫妇赔偿的遭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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