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对夫妇的双胞胎女儿出生仅24天,在某月子会所遭遇致命护理。这对夫妇爆料称,事发当晚,月嫂给哭闹的大宝喂奶后,竟3小时内连补3次奶!孩子从撕心裂肺哭喊到面色青紫无声。这对夫妇认为,因医生告诉他们孩子鼻腔等部位都是奶液,断言是呛奶窒息死亡,月子中心和月嫂要负全责。此前,月子中心未落实承诺会有儿科医生定期查房,三次要求换月嫂仍遇新手。更气人的是,孩子咽气1个月,老板拒不露面! (案例来源:南方都市报) 据报道,李梅夫妇(化名)的双胞胎女儿小雨(大宝)、小雪(小宝)于2025年4月13日出生,健康状况正常。 4月19日,全家入住康悦月子中心,合同明确约定提供“资深儿科医生定期查房”及“专业月嫂服务”。 特别要求:因双胞胎护理难度高,李梅多次强调需“经验丰富月嫂”,但实际被安排的月嫂经验不足,入住后被迫更换3次月嫂。 5月6日晚,新换的月嫂,50余岁,用奶瓶给小雨喂奶,期间孩子持续哭闹。 月嫂后续见孩子哭闹未缓解时,3小时内连续补喂3次奶。 之后,小雨逐渐哭声减弱、嘴唇发紫、脸色苍白,后失去意识。 李梅夫妇发现后,立刻将孩子送到医院治疗。龙岗中心医院抢救记录显示,小雨送医时已无自主呼吸,气管内发现大量奶液,诊断为“吸入性窒息致呼吸衰竭”,抢救3小时后死亡。 李梅夫妇认为,合同承诺的儿科医生查房从未履行,导致呛奶异常未被及时发现。 而事发后1个月,月子中心负责人未出面协商,仅称“以官方调查为准”。 事件曝出后,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说,高价月子中心,结果月嫂连呛奶急救都不会?这不是简单的意外,必须一查到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有网友说,法律上难点是直接因果链断裂,月嫂喂奶不等于必然呛奶,可能婴儿自身吞咽缺陷。而呛奶不等于必然死亡可能是其他因素介入。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月嫂操作是否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侵权责任中,要求符合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及因果关系等四要件。 本案中,月嫂作为专业服务人员,通常应当具备掌握呛奶急救技能,事发时,月嫂在婴儿持续哭闹,呛奶高危信号时,仍反复喂奶,存在不合理性,有一定过失。 李梅夫妇虽然称医生告诉他们孩子鼻腔处有奶液,但不能据此断定孩子系呛奶窒息死亡,仍需要依赖于司法鉴定结果。 如果经鉴定,确认小雨的死因为“奶液吸入性窒息”,则可以初步判断,小雨的死亡与月嫂的喂奶行为可能存在因果关系。 显然,一旦认定小雨系呛奶窒息死亡,则月嫂就构成了侵权,甚至还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排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2、月子中心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一方面,月子中心与李梅夫妇签署了服务合同,依法可能要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梅夫妇提及,月子中心未提供承诺的儿科医生定期查房的服务,而月嫂资质缺陷,频繁更换、经验不足,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而该等事项是李梅夫妇选择这家月子中心的重要考量因素,且影响到服务质量,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 现如今,李梅夫妇的孩子在月子中心死亡,更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李梅夫妇有权解除合同,除要求返还费用外,还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月子中心作为月嫂的用人单位,依法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月子中心在选人上有过错是没有疑问的,而且,月嫂是在履职,如果查实月嫂喂奶行为与小孩死亡结果有关,则月子中心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3、消费者如何维权? 在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作为月子中心的消费者,要学会固定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记录(证明死因与呛奶直接关联);服务合同(锁定“儿科医生查房”等未履行条款);月嫂排班记录(证明人员资质不符)。 而维权手段,消费者除了向主管部门投诉以外,还可以通过刑事报案、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权。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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