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晏某家门口多次被人倒尿液,气味刺鼻难忍。起初她以为是小孩恶作剧,没太在

焰墨绘史 2025-06-12 17:04:54

云南曲靖,晏某家门口多次被人倒尿液,气味刺鼻难忍。起初她以为是小孩恶作剧,没太在意,可情况反复出现,明显是有人故意为之。晏某无奈装监控,还真拍到凌晨四点一神秘男子戴口罩帽子来倒尿。晏某报警后,男子警惕性高,给民警破案添难度,物业也表示要加强巡逻。网友猜测:晏某是否得罪人。

据红星新闻报道,晏某正被一件烦心事折磨得苦不堪言。最近一段时间,她家门口总是莫名其妙地出现尿液,那刺鼻的气味弥漫在楼道里,让人闻了就想作呕。

起初,晏某以为是小区里哪个调皮的小孩干的恶作剧,毕竟小孩子有时候不懂事,会做出一些让人头疼的事情。

她想着等小孩的家长知道了,肯定会好好管教,也就没太把这事儿当回事,只是简单地清理了一下门口的尿液。

然而,事情并没有像晏某预想的那样结束。没过多久,她家门口又被人倒上了尿液。

这一次,晏某意识到事情没那么简单,这明显是有人在故意针对她。她心里又气又恼,不知道自己到底得罪了谁,要遭受这样的对待。

面对这种情况,晏某实在忍无可忍了。她决定在家里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希望能拍到作案人的真面目,让这个故意捣乱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不久后,监控终于派上了用场。

一天凌晨四点,天还黑漆漆的,大多数人都在睡梦中。晏某家门口出现了一个神秘的身影。

只见一个男子戴着帽子和口罩,把自己裹得严严实实,鬼鬼祟祟地来到晏某家门口,然后迅速地将尿液倒在地上,接着又匆匆离开,整个过程十分熟练,而且警惕性超高,时不时地四处张望,生怕被人发现。

晏某看到监控画面后报了警,向民警详细说明了情况,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调查。

然而,由于男子戴着口罩和帽子,监控画面中很难看清他的真实面容,这给民警的破案工作增添了不少难度。

有人猜测晏某是不是在生活或者工作中得罪了什么人,才会遭到这样的报复。

也有人觉得这个作案人的行为太恶劣了,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大家都盼着能够早日揪出真凶,给晏某一个公道。

具体到本案中,神秘男子在晏某家门口多次倒尿液的行为,触犯了以下法律:

1,从治安管理处罚的角度来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神秘男子多次在晏某家门口倒尿液的行为,属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寻衅滋事的行为。

他故意制造恶臭,影响晏某的正常生活,同时也破坏了小区的公共环境,给其他居民也带来了不便。

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造成明显的财物损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因此,如果查明该男子的行为,可依据此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2,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来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神秘男子的行为给晏某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生活上的不便。晏某每天都要忍受刺鼻的气味,心理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这无疑是对她精神权益的一种侵害。

由于家门口被倒尿液,晏某可能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清理,这也给她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因此,晏某有权要求该男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她的精神损失和因清理尿液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3,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

如果该男子的行为情节严重,还构成犯罪。

如果他的行为导致晏某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虽然本案目前未达到该条款所描述的严重程度,但如果后续调查发现该男子存在多次类似行为且情节恶劣,就将面临刑事处罚。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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