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一对夫妻闹离婚,魏女士想让丈夫把婚前房过户给孩子,丈夫不同意还怀疑她动

洁说圈 2025-06-12 11:08:00

河南周口,一对夫妻闹离婚,魏女士想让丈夫把婚前房过户给孩子,丈夫不同意还怀疑她动机不纯。两家人为此大吵,婆婆动手赶人,魏女士气急砸东西,丈夫直接换锁藏起一岁女儿,40多天不让魏女士见。调解时只给了个视频,魏女士不满,决定法庭上见。这离婚闹得孩子受苦,实在不该,希望法律能给个公正结果。

据《大参考》6月11日报道了此事,魏女士和丈夫的婚姻走到了岔路口,两人闹起了离婚。这本就是一件让人心烦的事,可没想到,他们一岁的女儿却在这场离婚纠纷中成了被利用者。

魏女士考虑到孩子的未来,想让丈夫把婚前买的房子过户给孩子。在她看来,这能给孩子的未来多一份保障。

然而,丈夫却坚决不同意,他怀疑魏女士提出这个要求是别有用心,觉得她想在离婚时夺走房子。

两家人因为这个事吵得不可开交,原本就紧张的家庭关系变得更加剑拔弩张。

有一次,婆婆更是直接动手赶人,这让魏女士又气又委屈。

在情绪激动之下,魏女士一气之下砸了家里的东西。这一砸,可把丈夫的怒火彻底点燃了。

丈夫为了报复魏女士,直接把家里的锁换了,还将一岁的女儿藏了起来,这一藏就是40多天。

在这40多天里,魏女士每天都在思念着自己的女儿,想见孩子一面都难如登天。

她四处打听孩子的下落,可丈夫就是不肯告诉她。

魏女士多次尝试和丈夫沟通,希望能把孩子接回来,可丈夫根本不给她机会。

无奈之下,魏女士只能寻求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丈夫一方仅仅给魏女士看了一个孩子的视频,就想了结此事。

魏女士哪能满意这样的结果呢?

她想要的是把孩子接到自己身边,而不是仅仅看一个视频。

面对调解无果的情况,魏女士心灰意冷,她决定不再妥协,直接法庭上见,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

大家都对魏女士的遭遇感到同情,同时也对丈夫的行为表示谴责。好好的一个家庭,因为离婚闹得鸡飞狗跳,孩子也跟着遭罪,实在是让人痛心。

一、魏女士丈夫将一岁女儿藏匿40多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魏女士的监护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魏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依法享有对孩子的监护权,包括与孩子共同生活、照顾孩子生活起居等权利。

魏女士丈夫故意藏匿孩子,使得魏女士无法行使监护权,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魏女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魏女士丈夫停止侵害行为,将孩子交还给魏女士,并且魏女士丈夫可能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魏女士因无法行使监护权而遭受的损失等。

二、魏女士想让丈夫把婚前买的房子过户给孩子,这涉及到财产赠与的问题。

从法律角度讲,婚前房产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他有权决定是否将其赠与他人,包括孩子。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本案中,魏女士丈夫不同意将房子过户给孩子,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赠与行为需要双方达成合意,丈夫作为赠与人,有权利拒绝赠与。

不过,如果魏女士和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经就房产过户给孩子有过约定,那么这个约定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如果丈夫违反了约定,魏女士可以要求其履行约定。

三、婆婆动手赶人的行为,侵犯了魏女士的人身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虽然婆婆的行为并非性骚扰,但动手赶人属于侵犯他人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行为,魏女士有权要求婆婆停止侵害,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如果婆婆的行为造成了魏女士身体上的伤害,还涉及到《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不过,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根据魏女士的受伤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四、魏女士在情绪激动之下砸了家里的东西,这一行为涉及到财产损害赔偿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如果魏女士砸坏的东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丈夫的个人财产,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魏女士的行为是在婆婆动手赶人以及和丈夫发生激烈争吵的情况下做出的,具有一定的情绪因素。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对赔偿责任进行合理的划分。

(信息来源:大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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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一壶满城春

一壶满城春

3
2025-06-13 12:22

离一次婚破一次家,为啥社会对普通男性恶意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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