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王为儿子小王花2400万买婚房,盼着儿子婚姻美满。然而儿媳小张结婚三月就

时刻纯真 2025-06-11 05:19:50

上海,老王为儿子小王花2400万买婚房,盼着儿子婚姻美满。然而儿媳小张结婚三月就提离婚,还要分走1500万房款。老王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称购房款是借款。小张坚称是赠与,双方各执一词。最终法院判定购房款为共同债务。 九派新闻报道了这件事,上海的老王一直为儿子小王的婚事操心。小王到了适婚年龄,老王想着得给儿子置办一套像样的婚房,让儿子成家立业。 于是,老王拿出自己多年的积蓄,还借了不少钱,总共豪掷2400万,为儿子买下了一套婚房。 看着儿子顺利结婚,老王满心欢喜,觉得自己终于完成了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就盼着能早日抱上孙子,安享晚年。 可谁能想到,这看似美好的一切,却在短短三个月后发生了变化。 儿媳小张在结婚三个月后,突然向小王提出离婚。 这突如其来的消息,让小王和老王都懵了。更让老王无法接受的是,小张竟然还提出要分走一半的房款,也就是1500万。 老王觉得自己辛辛苦苦为儿子买的婚房,怎么能说分就分呢? 老王一纸诉状,将儿子小王和儿媳小张都告上了法庭。 老王认为:这2400万购房款是自己借来的,不是给他们的,他们得还给自己。 老王还拿出了一些借条和借款记录作为证据,证明自己为了买房确实背负了债务。 小张认为: 小张坚称,这 2400 万是老王对他们的赠与。 结婚的时候,老王也没说这钱是借的,现在我们要离婚了,他才说是借款,这分明就是想让自己净身出户。 法院认为,虽然老王声称购房款是借款,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小王和小张在购房时知晓并同意该借款事实。 但从公平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到购房款的实际用途和家庭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将其认定为共同债务更为合理。 小王和小张的婚姻走到了尽头,老王也因为这场官司心力交瘁。曾经充满欢声笑语的家庭,如今只剩下无尽的争吵和伤痛。 一、老王主张购房款为借款,并提供了借条和借款记录作为证据。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老王能够证明与儿子小王之间存在明确的借款合意,并且借款已经实际交付,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小王确实有义务偿还借款。 然而,在本案中,老王虽然提供了借条和借款记录,但这些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小王和小张在购房时知晓并同意该借款事实。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另一方不知情且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那么该债务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小张主张购房款为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往往会被视为一种赠与行为。但是,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 诚然,在本案中,老王并没有明确表示这 2400 万是赠与给小王和小张的,所以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赠与合同。 而且,从法律上来说,赠与合同一旦成立,赠与人一般不能随意撤销,除非存在法定撤销的情形。 如果认定为赠与,那么,老王在儿子儿媳离婚时要求返还购房款的主张,就很难得到支持。 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虽然小王和小张可能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购房款用于了夫妻共同居住的婚房,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而且,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如果认定为小王的个人债务,那么老王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定这2400万购房款,为小王和小张的共同债务。 在涉及到大额财产的交易时,一定要明确财产的性质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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