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17岁女孩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因严重贫血去县医院治疗,后因县医院血库存血不足,转入市第一人民医院,而女孩血红蛋白暴跌至危急值,急需输血。后工作人员因医院血源紧张,遂动员女孩家属去献血。不料,女孩不幸离世,家属控诉:院方以“血源紧张”要求献血换血,致救治延误。医院出示记录——少女入院当晚已输上救命血,其母献血实属后续行为,女孩系因突发心脏骤停离世。卫健委火速发声:死亡与用血无关! 2025年5月30日中午,17岁女孩林小雨(化名)因“月经量持续增多7天,伴心慌、头晕”进入县医院治疗。 期间,因林小雨出现严重贫血情况,需要输血,但县城医院的血库告急,可能无法满足需要,遂让林小雨转院至市第一人民医院。 入院时,林小雨血常规显示血红蛋白仅75g/L(正常值≥110g/L),诊断为重度贫血。 据医院披露,林小雨既往有先天性心脏病史(房间隔缺损合并肺动脉高压),3年前曾于北京接受开胸手术。 入院当晚,医院以“血源紧张”为由动员家属献血。 家属称院方暗示“不献血则无法输血”,但院方及卫健委后续澄清:“提倡献血者优先用血,但未献血者仍可正常用血”。 当晚,林小雨在家属献血前已获得2个单位红细胞输注(医院提供申请记录),其母随后完成献血。输血后复查血红蛋白升至88g/L,家属确认症状有所缓解。 6月2日上午,林小雨突发胸闷,心脏超声检查后转入心脏外科会诊。 11时许突发晕厥,经插管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2时离世。 家属通过网络控诉“医院因未献血拒绝输血致延误治疗”,引发舆情。 市卫健委介入调查后声明:“女孩离世与用血无关”,并派员与家属沟通。 事件曝出后,引发网友热议,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医院是否涉嫌设置“强制献血”作为输血前提? 《献血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临时采集血液,但需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者激励奖励工作的通知》规定,鼓励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优先用血。在保障急危重症和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用血前提下,非急诊患者同等医疗状况下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优先用血。 显然,“优先献血者用血”是有所依据的,单并未规定献血时用血的前提条件,若执行中异化为变相强制,则违反立法本意。 本案中,家属称被暗示“不献血无法输血”,形成心理强制。但是院方提供输血记录证明献血前已完成输血,且卫健委声明“未献血者仍可用血”。 现行法律未界定“优先权”的具体执行标准,易导致医院在血荒时通过口头暗示施加压力,不排除构成事实上的程序胁迫可能。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机构应明确告知治疗风险、替代方案。 具体到本案,家属称院方曾强调“献血优先”,如院方未同步告知非献血者的具体用血申请流程及时限、血源紧张时的应急预案、患者病情是否符合“紧急输血”标准等情况。 则不排除院方可能因告知不充分导致家属产生“输血权依附于献血”的误解。 2、林小雨的死亡与医院用血政策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林小雨在输血后,其贫血的情况得到一定改善,情况出现好转。 但林小雨同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合并肺动脉高压患者,突发心源性猝死主因常为右心衰竭或肺高压危象,与贫血无直接病理关联。 若输血延误系死亡主因,应表现为进行性血红蛋白下降→多器官衰竭,而非突发心脏症状。现有证据链指向基础病恶化为直接死因。 依《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有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除特殊规定情形外,患者需初步证明诊疗行为与损害存在关联。家属主张“输血延误致死”,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医院在符合输血指征后无故拖延超出合理时间、尸检报告证实死亡与贫血相关。 也就是说,本案在有证据反映林小雨系心脏疾病致死的情况下,较难成立与医院用血原因有相当因果关系。 3、诊疗过程是否符合医疗规范? 本案中,医学记录显示:林小雨入院时血红蛋白75g/L,伴心慌、乏力等症状,符合输血指征。院方当晚完成输血,未违反技术规范。 对于复杂基础病患者,医院或已履行基本注意义务,但若未在病历中记载“输血对心功能影响的评估”或诊疗过程存在其他不符合医疗规范的行为等,则可能存在一定过错。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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