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位老人捡到手机后,失主答应给500元作为报酬,但当老人得知这手机价值3000多元后,竟要求失主支付1600元报酬。失主自然没同意,结果老人始终不肯归还手机。失主无奈找来了民警帮忙,但民警却表示这是道德问题,他们只能劝说不能对老人怎么样。
据四川观察6月7日报道,女子小李在去面试的途中,不慎丢失了一部价值3000多元的手机。
小李心急如焚,她通过好心路人的帮助,拨打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希望能有好心人捡到手机。
在手机发出“嘟~嘟”的几声后,电话接通了,对方是一名老人。在经过一番沟通后,老人表示需要小李支付500元保管费,才会归还手机。
想到手机还绑定了银行卡、存有重要的资料,小李便一口答应了下来,然后根据对方给的定位,急匆匆地找了过去。可当小李到达地点后,情况又发生了变化。
老人突然改口,称500元太少了,要1000元才肯归还手机。小李试图和她讲道理,说明自己的经济并不宽裕,但对方不为所动,老人的家属还当场查了小李的手机的价格,要3000元左右。
因此,老人的家属又改口要求小李支付1600元保管费。小李又气又急,只得报警求助。
民警到场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老人和家属依旧坚持索要高额费用。
最终,小李只能无奈暂时放弃索要手机,而民警则表示这属于道德问题,会继续做老人一家人的思想工作。
此事曝光后,网友们议论纷纷,主要争议点有以下3种:
1、老人是否有权索要保管费?
根据《民法典》第317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里的关键在于“必要费用”。那什么是必要费用呢?
一般来说,是指拾得者为了保管遗失物而实际支出的费用。比如:将遗失物送到派出所产生的交通费、保管遗失物产生的合理仓储费等。
可本次事件中,老人一家只是简单地将手机拿在手中,并没有产生额外的保管费用。如果他们认为有保管费,那可以拿出相应的票据,如果没有票据,那就没有产生保管费,自然没有理由要求小李支付保管费。
更何况,小李的手机才3000元买的,而现在二手的估计连1000元都没有,可老人一家却要小李支付1600元的保管费,这显然超出了合理范畴。
2、老人一家人向小李索要高额酬金,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老人一家虽然向小李索要高额酬金,但并没有以不还手机就毁坏等威胁手段强迫小李交钱,而且这个手机是老人捡到的,他们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也不会同意归还手机。
因此,老人一家人的行为虽然过分,但尚不构成敲诈勒索。
不过,如果老人一家人为了强行索要财物而不归还手机,可能构成侵占。即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
如果构成了侵占,小李有权要求老人归还手机,且不用再支付保管费。
《民法典》第317条第3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因此,老人一家人如果继续这么强硬,必须要求小李支付1600元保管费,那建议小李走诉讼程序向老人一家人索要。
如果在老人一家人保管期间,手机出现了损坏或者相应的资料丢失,那老人一家应当反过来赔偿小李的损失。
最后,拾金不昧一直是我国传统美德,但这只是道德层面的。而在法律层面,规定了拾得人可以索要一定的保管费,那失主的确应该给予一定的保管费,但这个保管费必须合理。
对于此事,有网友认为:“民警这都劝说不了?你就和他们说,拒不归还会按照犯罪处理,你看他们还不还?”
还有网友表示:“说好的是500元,却突然变卦要1600元,这简直就是胡搅蛮缠,是敲诈勒索,必须严惩老人一家。”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