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男子买的车位,一直被一名女子占用,联系对方挪车,可女子拒不挪车,还说车位旁就是自己的仓库,平时要搬运东西的,要是刮了蹭了,她可不负责,还让男子掂量掂量,最好不要买这个车位。男子傻眼了:对方既拿不出车位的租赁合同,也拿不出使用协议,就是一直霸占着车位不走,他联系对方协商,可女子的回答,让人崩溃。
2025年1月23日,潘先生跟开发商签了车位买卖合同,买了一个车位,他想着以后停车就不用到处找地方了。
可等他办好手续,满心欢喜的来到自己车位前停车时,却发现上面停着一辆其他业主的车。
潘先生联系对方挪车,没想到对方态度十分强硬,说这个车位旁边就是自己的仓库,仓库里放了一些钢管等物品。
她话里话外的意思就是,要是潘先生把车停在这儿,万一被她的东西刮了蹭了,她可不会负责,她还让潘先生好好掂量掂量,最好别买这个车位。
潘先生表示自己有车位的使用权协议,自己是合法的,对方是非法占有自己车位,希望对方把车挪走。
可对方却说:因为他们卖给你的车位,你实现不了,你应该找卖你车位的人,让卖车位的人来找我。
无奈之下,潘先生联系了开发商了解情况。
开发商表示,对方就是霸占着车位不挪走,她既没有租赁合同,也没有使用权的转让协议,女业主的意思是,要是把这个地方腾出来,会影响到她小房的使用。
原来,这个女业主跟原物业公司签了一个协议,说要买那块地,花了3万还是几万块钱,可车位要十几万。
她当时跟物业说两块地方都想买,但钱不够,就先买了搭建小房的那块地,可等她把小房搭建起来后,就不想买车位了,因为别的车要是停在这里,她的小房就没法正常使用了。
跟对方多次沟通无果后,潘先生找来了记者。
记者找到物业,物业表示:车位所有的手续都在开发商那里,车位的买卖跟他们没有关系,物业就是收一个车位服务费,每个月30块钱。
这个车位的服务费交到了2025年6月底,既然双方有纠纷,到期后他们可以不收服务费了。
潘先生希望物业取消对方的进出权限,可物业却说要等到6月30日之后,不再给对方续了。
潘先生有些不明白,这个车位明明是自己买的,他要求对方拿出使用权的协议,可对方就是不拿。
记者联系女子了解情况,表示潘先生是签了车位的使用权转让协议的。
可对方却说:咱不知道那是什么协议,咱也不管那是什么协议,都和我没有关系。
记者问她现在是以什么理由使用那个车位,她回答:“你是记者,你也没有管这些事的权利。”
记者又问她有没有车位的租赁协议或者使用权的协议,她直接拒绝回答一切问题,还说记者没有权利问她,她也没有义务回答。
记者指出开发商说她现在是无理由占据这个车位,问她是不是有什么纠纷或者其他隐情,她却说开发商说了她有使用权。
可当记者要求她出示相关协议时,女子不仅不回答,还说记者非法给她打骚扰电话,最后直接挂断了电话。
记者和潘先生又到街道办反馈问题,工作人员表示,这位车主当时拿出了一个小房的买卖合同,但是没有其他协议。
潘先生反馈:她就是反复以她的房子为中心,必须占这个车位,首先这个房子是不是违建,合法吗?
工作人员无奈地说,对方业主不是很配合他们的工作,他们还得积极做工作,而且违建的认定不在他们这里,还得找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潘先生跟开发商签订车位买卖合同后,买下了这个车位,作为车位的所有权人,对车位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未经潘先生的同意,女子因搭建的小房的使用问题,强行霸占潘先生的车位、拒不挪车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但是如果这个车位售出后,导致女子的小房不能正常使用,如果她的小房不存在违建的情况下,开发商或者物业也应当给予女子一定的赔偿,或者协商解决女子小房的正常使用问题。
但是女子不能因此强行占用潘先生的车位。
《民法典》第462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是违法行为,潘先生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返还车位。
如果对方拒不配合,潘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归还车位。
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议吗?潘先生应该怎么办?
信源:齐鲁频道*小溪办事 202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