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为追求一女子,花30420元带对方出国旅游,结果回来后,翻脸要求女子承

闻花听叶 2025-06-07 13:52:09

上海,男子为追求一女子,花30420元带对方出国旅游,结果回来后,翻脸要求女子承担一半的费用,因遭女子拒绝,一纸诉状将女子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看看新闻Knews) 据悉,2024年9月,男子陈某喜欢上了女子李某,在追求李某期间,邀请李某前往国外旅游。 后见李某欣然同意,与李某经过一番讨论后,决定与李某一起趁国庆假期参加“巴厘岛+泗水7天6晚之旅”。 报名时,陈某选择了二人独立拼团”的旅游形式,每人费用15210元,并支付了两人的费用,共计30420元。 随后不久,两人便开启了一场异国他乡的浪漫之旅。 可令李某万万没想到的是,旅行结束回国后没几天,陈某便向其讨要起了旅行费用。 因认为是陈某提出的旅游,自己也从未答应过费用AA制,李某便拒绝支付。 陈某随后便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怎么判? 1、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李某构不构成不当得利? 因为从陈某与李某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陈某是为了追究李某,才自愿为李某支付了旅行的费用。李某也从始至终未曾同意过承担旅行费用。 法院认为李某的得利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而是陈某为了增进与李某的感情,而对李某的一般赠予行为。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可见,一般赠与行为,如果财产已经转移,这种情况下赠与人是不能撤销赠与的。 也正是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请。 3、最后,陈某可谓是人财两空。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大家,爱情有风险,赠予需谨慎。 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除了能够增进双方感情,也可能引发分手后的不必要纠纷,一定保持理性,不要被爱情冲昏了头脑!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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