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在果园偷梨,被主人发现后拔腿就跑,主人从后面追。结果男子逃跑过程中被树枝绊倒,又被主人扔过来的锄头砸在脚上。事后男子来找果园主人,要求赔偿各种费用20万。果园主人认为男子胡搅蛮缠没有理会,结果被男子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新晚报)
据新晚报6月2日报道,李某有一片果园,正赶上梨子马上成熟的季节,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李某每天都要在果园巡视好几次。
王某是附近的村民,他知道这边有一个果园,一次路过果园的时候,王某见梨树上的果子已经成熟,见四下无人,王某便偷偷翻进了果园,爬到树上摘果子。
王某正摘果子的时候,正好被巡视的李某发现,李某大喊一声,王某扔下果子,吓得拔腿就跑。
王某年轻,跑的也快,李某眼看王某跑的越来越远,情急之下把手中的锄头扔向王某。
巧合的是,王某由于紧张慌不择路,没有注意到脚下的树枝,被树枝绊倒,结果在被绊倒的同时,也被李某扔出的锄头打到了脚上。
见王某受伤,李某也没有继续追究,任由王某离开。
本以为这件事情就这么过去了,没想到一段时间之后王某又上了门,说是由于被李某的锄头砸伤,光住院费就花了7万多,于是要求李某赔偿他各项损失20万元。
李某听完直接笑了,哪有偷东西这么理直气壮的,于是便没有理会。
结果没想到,王某竟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王某认为,自己的脚被李某的锄头打伤,李某侵犯了他的健康权,并产生实际的医疗费用,王某有权要求李某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具体到本案当中,李某扔锄头的行为已经对王某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李某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李某认为,并没有伤害王某的故意,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且王某未经允许在果园内偷摘果子,自身就有错在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当中,王某的行为已经对李某的财产造成威胁,李某对王某进行制止,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法院该怎么判?
法院审理时查明王某未经允许,在李某的果园内偷摘果子,其行为已经对李某的财产造成侵害,该行为也与后续导致王某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故王某自身存在过错。
关于李某主张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当王某在逃跑的时候,应视为王某的侵犯行为已经终止。
虽然李某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但是其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应该认定为防卫过当。
根据王某提供的医疗费清单,法院认定王某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为7万元。
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定由李某承担50%的责任,即赔偿王某35000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