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结不能离?”上海,46岁女子与丈夫结婚15年,育有2个未成年人的孩子,近年因

小娱侃圈 2025-06-06 15:58:36

“能结不能离?”上海,46岁女子与丈夫结婚15年,育有2个未成年人的孩子,近年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不断,欲与丈夫离婚,令其万万没想到的是,丈夫也同意离婚了,但是到民政局办理手续时,却因为这个原因遭到了民政局的拒绝。(来源:环球网)

近日,有关一位46岁女性王某的事件引起了公众关注。她与丈夫已携手走过15个年头,育有两名未成年人子女。随着时间推移,家庭中的琐碎纷争不断激化,王某逐渐觉得婚姻生活变得难以忍受,甚至形容为“像被关在牢笼里”。因此,她萌生了离婚的想法。

最初,丈夫出于对家庭的责任感,试图劝说王某不要轻易做出决定,但王某坚持己见,双方经过多次沟通后,终于达成了离婚的共识。于是,他们一同前往民政局准备办理离婚手续。然而,令人意外的是,民政局工作人员以王某的精神疾病为由,拒绝为他们办理离婚登记。 据悉,王某从青少年时期起就被诊断出患有家族遗传的精神疾病,十几岁时开始服药控制。虽然她平日生活自理能力良好,并持有精神二级残疾证,但民政局工作人员指出,精神疾病患者不能在民政局直接办理离婚,只能通过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民政局的做法是否合理?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的建立和解除都应以双方完全自愿为基础,任何一方都不得被强迫或受到外界干涉。离婚同样要求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愿。

《婚姻登记条例》第14条明确指出,若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婚姻登记机关应拒绝受理。虽然王某持有精神残疾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她一定丧失了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民政局在受理离婚申请时,无法直接判断王某的具体能力状态,因此,建议她通过法律途径——即法院诉讼,来确认自己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王某能否单独提起离婚诉讼?

提起离婚诉讼,首先要确认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对于精神疾病患者,通常需要由专业机构进行能力鉴定,判断其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她可以自行提起诉讼;反之,如果被认定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则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她行使诉讼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23条的规定,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监护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担任。王某的父母已去世,其他直系亲属年龄偏高且身体状况不佳,没有能力担任监护人。她的子女也未成年,不能作为监护人。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由非亲属的社会公益组织或具备监护资格的自然人担任监护人。若无法找到合适的监护人选,相关民政部门或王某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应承担起监护责任。

我的观点

目前,王某已与丈夫达成离婚意向,准备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婚姻关系。关键在于,她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关系到她能否自主行使诉讼权利。

此事也提醒我们,精神疾病患者在婚姻和法律事务中的权益保护还需完善。民政局的做法虽有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个案情况,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发表看法,探讨如何更好地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婚姻权益和法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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