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名女子为了祈福,在大冬天往湖里放生价值9万元的热带鲶鱼,随后鲶鱼大量死亡,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威胁。事后,检察院对她提起公益诉讼,法院这样判了!
据闪电新闻6月4日报道,一名女子想要给家人朋友祈福,于是花9万多万买了一大批鲶鱼准备去放生。然而,这些热带鲶鱼无法适应冬天的低温,随后大批量死亡。当地渔政派人打捞了10天,一共捞出2万多斤死亡鲶鱼。
徐某平时一心向善,2020年12月,她听说了不少放生祈福的事情,她觉得这是一件大好事,既挽救了一些生灵,也为自己和家人朋友积福了。
于是,她也打算放生一些生物,好给自己的家人和朋友们祈福,希望他们一切都好,希望他们幸福安康。
她来到刘某的鱼摊子前,想要买一些鱼来放生。刘某听说了徐某买鱼的用途之后,非但没有进行阻止,还表示可以帮忙运送。
最终两人商定,徐某出9万多元向刘某购买了一批鲶鱼,刘某则帮助徐某将这些鲶鱼都运到河边,方便徐某进行放生。
说干就干,鲶鱼到货以后,摊主刘某就通知徐某过来提货,两人齐心协力把这些鲶鱼运到了钱资湖边准备放生。
徐某选择钱资湖也是有道理的,因为这个湖禁止捕捞,在这里放生鲶鱼,不用担心把鱼前脚放生,后脚鱼就被捞走。
不料,钱资湖附近的居民听到动静以后,纷纷赶来阻止,有人报告了工作人员,有人直接报了警。在一众人的阻止下,徐某和刘某只好灰溜溜地拉着鱼离开了。
在返回的路上,徐某还不死心,因为鱼已经买了,如果不放生,意味着鱼很快就要死亡,这可是一件不得了的事。
她想了一会儿,决定换一个地方去放生。于是,徐某继续寻找可以放生的湖泊。他们拉着鱼转了一些地方,终于来到长荡湖边。
这儿人烟稀少,徐某找了一个僻静的地方,和刘某忙活开了。在刘某的帮助下,徐某将一筐筐的鲶鱼倒进水里。
看着鱼儿摇着尾巴消失在水里,徐某很有成就感。当把最后一筐鲶鱼倒进水里时,徐某非常满意,觉得自己功德圆满了。
让徐某没有想到的是,她放生的这批鲶鱼,没过几天就纷纷死亡。当大量的死鱼翻着肚皮漂浮上湖面时,人们才注意到。
原来,无知的徐某买的这批鲶鱼是热带鲶鱼,而她放生的时候正好是冬季,这些热带鲶鱼无法忍受严寒,都被冻死了。
渔政工作人员发现这一情况以后,立即派人到湖里进行打捞,整整打捞了10天,才算基本清理干净了湖里的这些死鱼。
经过核算,在这段时间里打捞人员一共打捞起2. 02万斤的死鱼,打捞费用、处理费用等加起来高达9万多元。
然而,如果不及时进行打捞的话,这么多死鱼泡在湖里,将会对湖里其他水生生物的生活环境,以及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
长荡湖里的湖水清澈见底,被称为是母亲湖,是千万百姓的饮用水水源地。一旦长荡湖水被这么多死鱼污染,将会直接影响到百姓们的饮用水质量。
此外,大量死鱼不但会污染水,而且还会破坏水的生态平衡,导致其他生物出现死亡,让整个生态系统都逐渐崩溃。
徐某的这一次自以为是善良的放生行为,有没有祈到福不太知道,但是破坏生态环境的后果是非常明确的。
事后,南京检察院对徐某和刘某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人赔偿放生鲶鱼造成的一系列损失。
1、《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长荡湖也是长江流域的一部分,根据《长江保护法》的规定,是严禁在长江流域投放外来物种和非本地物种资源的,如果违反了规定,将被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虽然徐某放生是为了祈福,她的出发点并没有恶意,但是她在没有报备的情况下,私自往长荡湖放生热带外来物种,并且放生鱼大量死亡,有破坏长荡湖生态环境的风险。
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徐某和刘某在冬天往长荡湖放生热带鲶鱼,造成大量鲶鱼死亡,造成生态环境损坏的危险,渔政随即派人进行打捞修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笔费用应当由侵权人徐某和刘某承担。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徐某和刘某违反规定往长荡湖放生外来热带鲶鱼,需要承担渔业资源损失、打捞修复费用、以及赔偿费用共计5.8万元。
与其买9万元的热带鲶鱼放生来破坏生态环境,还不如把这笔钱拿来做更有意义的事情,这才是真正的积福行为。
对于徐某放生鲶鱼祈福的行为,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