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给交养老保险,自己补缴的,费用可否向单位要回?今天我就详细说一下这个问题。 以最近的一个真实司法判例为例来说明: 一个路政人员,在某单位工作了14年(从2010年到2024年),从2010年到2019年期间,单位给又给他交养老保险,从2019年之后才正常给他缴纳。 这个人在2013年、2016年、2019年多次自行补缴养老险(因为这期间单位不给他交,他只能自己交;他自己又不能天天关注着交没交养老保险的事,所以都是隔几年去补缴一次),并且还缴纳了滞纳金(因补缴产生滞纳金)。 这个人2024年退休后,2025年仲裁、起诉,要求单位退还我个人交的、但是是你单位应该承担的养老保险部分,以及滞纳金,都要赔给我。 经法院审理,法院实际上支持这个人要求单位退还单位应承担部分以及滞纳金,就是说法院认为单位应该赔付单位应承担的养老保险部分和补缴滞纳金。这一点法院审理的是十分公正的:虽然单位方面拿了一堆文件,试图来说明我是事业单位,我应该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相关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行事,言里言外是说你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管不了我,但是法院不惯着你这一套,法院明确你单位有义务给这个人交养老保险,你没交就不对,别扯那么多理由。 所以在事实上这个人是应该胜诉的,单位应该退给他单位承担的那部分养老保险以及滞纳金(都是他垫付的),但是最终这个人是因为超过时效而败诉了。 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时效只有1年!即便是按照最晚的2019年他最后一次自己掏钱补缴了养老保险时起算,他最晚应该于2020年前向单位提出你应该退还给我单位应承担部分,以及滞纳金,但是这个人始终就没提,直到2024年办完退休才提出这个诉求,这显然已经远远超出1年的时效了。 当然,你可以说,我上着班呢,我开不了口,我向单位提不了这个要求。那是你的事,可是这个理由不属于法定的提不了的不可抗力。 你在2019年最后一次补缴时就已经知道了全部的单位应承担的部分有多少钱,以及滞纳金有多少钱,这些全都是你自己承担了,单位欠你的钱,但是你明知道单位欠你这部分养老保险的钱了,却装作啥事没有,你这种“好员工”的人设,最终害了你。 有很多人,既当又立,在职时始终做出一副“好员工”的人设,啥事也不敢跟单位提,幻想退休后再一块找单位“清算”,你这种小心思,入不了法律的法眼。 最起码,你应该在2019年明确知道单位欠你养老保险时,就以合适的方式向单位提出,并且保存下来证据,并且要一年一提,这样才能持续使这笔单位的“债务”生效,这样虽然麻烦,但却是唯一可以在退休后再找单位“清算”的方法。 所以这件事告诉我们,不管你是在什么样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也好,外企国企也罢,民企也好,能维护自己权益的最终只有你自己,如果你自己都不上心,那最后别人也支持不了你。 所以这事例,最终的结果是:虽然实体上法院认为单位应该承担单位应交的养老保险部分,且应该承担滞纳金,但是因为这个人仲裁时已经超时效,最终依法判决驳回这个人的请求。 你说冤不冤?
单位没给交养老保险,自己补缴的,费用可否向单位要回?今天我就详细说一下这个问题。
小董来教你
2025-06-06 11: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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