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已婚男子见一女子长得漂亮,便约对方开房,后见对方同意,与对方多次开房并发生了关系,期间,还偷偷拍了视频和照片,并将照片发给朋友看。一个多月后,男子发现对方患有精神疾病,但仍继续约对方发生关系,后见对方因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住院,病情好转出院去上班后,不愿再与自己保持不正当关系,又不依不饶与对方发生了几次关系,结果悲剧了因传播对方的隐私照片被拘留,出来后又被控涉嫌强奸罪。男子的辩护人认为,男子与女子之间是通奸,等等,法院这样判!
根据中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中男子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及其他犯罪,法院的判决分析如下:
一、关键法律分析 1. 精神疾病与性同意能力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核心在于“违背妇女意志”。若女性因精神疾病导致无法正确表达真实意愿,即使表面同意,法律上视为无同意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依法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意见》(可类推适用于成年人)指出,明知妇女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其是否“同意”,均以强奸论处。 本案中,男子在知晓女方患病后仍继续发生关系,可能被认定为利用其无法反抗或表达真实意愿的状态,构成强奸。
2. 女方拒绝后的强行行为 女子出院后明确拒绝,男子仍强行发生关系,属于典型的“违背妇女意志”,直接构成强奸。
3. 偷拍、传播隐私照片 偷拍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侵犯隐私),传播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或第246条(侮辱罪),具体需根据内容是否被认定为淫秽及传播目的判定。
二、辩护理由的反驳 辩护人主张“通奸”(双方自愿),但关键点在于: 女方患病期间:若司法鉴定确认其当时无性同意能力,则“自愿”无效,男子构成强奸。 后续强迫行为:明确违背意愿,不属于通奸范畴。
三、法院判决倾向 1. 强奸罪成立 男子在明知女方患病后仍发生关系,且在其拒绝后强迫,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236条,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存在“情节恶劣”(如多次强奸、造成严重后果等),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 其他罪名 传播隐私照片可能单独定罪(如传播淫秽物品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3. 量刑考量 男子存在多次侵害、利用被害人弱势地位、传播隐私等加重情节,刑期可能在10年以上。
四、总结 法院大概率认定男子构成强奸罪,并结合传播隐私行为数罪并罚,判处较重刑罚。辩护人“通奸”主张因女方无同意能力及后续强迫行为不成立。此案警示:利用他人精神障碍发生性关系,或违背明确意愿,均可能构成强奸,法律绝不认可所谓“自愿”表象。
这件事,您怎么看?欢迎下方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