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谁的错?江苏扬州,一5年级男生在体育老师的带领下进行跳跃活动,放学后男生告诉家长脚疼,经医院检查为左胫骨骨折、左骰骨骨折、左第五跖骨骨折、骨质疏松。男子家长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安全监督义务,要求学校赔偿产生医疗费513.85元。学校辩称,学生受伤是意外事件,法院经过两次审理,这么判了。(案例来源: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程某是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在2022年9月份,程某在体育老师的带领下,在操场上进行跳跃训练。
体育课结束后,程某返回教室继续上课。
中午放学回家,程某告诉父母,自己的脚踝有些疼,程某的父母便带着程某来到医院进行检查。
经过医院的检查,诊断结果为左胫骨骨折、左骰骨骨折、左第五跖骨骨折、骨质疏松,并给予程某进行石膏固定。
学校方面在得知这个情况之后,对程某也予以一定的照顾,安排专人负责背着程某上下楼梯。
可承诺的父母对此事耿耿于怀,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安全监督以及管理义务,且在程某受伤之后,也没有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遂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医疗费用513.85元。
程某的父母认为:
第一,跳跃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进行该运动之前,学校应该对学生进行提醒,过程当中也应该全力保障学生的安全。
第二,经过对程某的询问,在体育课结束之后,程某曾询问过体育老师,如果脚部扭伤需要热敷还是冷敷,体育老师的回复是冷敷,并没有继续详细询问程某的具体情况,也没有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学校没有尽到相关的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程某的父母有权要求学校进行赔偿。
学校辩称:
第一,学校按照课程安排组织学生进行体育锻炼,是非常重要的一门课程,体育锻炼自身具备一定的危险性。
第二,在正式上课之前,体育老师已经对学生进行了安全告知以及热身活动,该主张有全班同学的证实。
第三,经过查看监控,程某在进行跳跃训练时,并没有摔倒的情况,也没有向老师报告自己受伤。
第四,事情发生之后,学校已经对程某特殊照顾,安排专人背着程某上下楼梯,时间约为两周。
综上,程某受伤属于意外情况,学校已经尽到了相关的安全教育以及管理职责,对程某的意外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那么法院该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程某父母的诉求是否有法律的依据。
关于程某父母提出的学校对没有对程某进行安全的告知的主张,法院审理时查明,在上课之前学校体育老师已经带领程某所在的班级学生,进行了必要的热身训练,并讲解了动作要领,进行了跳跃示范,整个过程当中体育老师始终在现场进行指挥,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职责。
另查明,由于现场监控并没有拍到程某摔倒的过程,故体育老师无法得知程某的真实情况,无法对程某开展救治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由于程某的父母没有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程某父母的诉求,宣判后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用户50xxx51
学生都有意外险,你告学校干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