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可真是让人唏嘘!广东广州,女子吴某在旅游景点散步时,见路边杨梅熟了,竟擅自爬树采摘,结果不慎摔落,抢救无效身亡。家属认为村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索赔60万。村委则辩称杨梅树仅为观赏用途,吴某擅自攀爬系个人行为。双方争执不下,最终法院判决村委无责任,驳回家属诉求。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报道,女子吴某趁着天气晴朗,到村子附近的旅游景点散步,享受这难得的悠闲时光。 吴某走着走着,突然看到路边几棵杨梅树挂满了果实,红彤彤的,煞是诱人。 她心里一动,想着摘几个尝尝鲜。于是,她也不管这杨梅树是不是供人采摘的,噌噌噌就爬了上去。 可谁知,这杨梅树看着结实,实际上却并不稳当。 吴某刚摘了几个杨梅,脚底就一滑,整个人从树上摔了下来。 这一摔可不得了,吴某当场就昏了过去,周围的人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 送到医院后,医生虽然全力抢救,但吴某还是因为伤势过重,没能抢救过来。 家属得知这个消息后,悲痛欲绝。他们觉得,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村委得负责! 于是,家属找到了村委,要求赔偿60万。 他们认为,村委作为旅游景点的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吴某发生了这样的意外。 村委那边呢,也是一肚子委屈。他们说,这杨梅树本来就是观赏用的,从来没想过会有人去爬。 而且,他们也在景点周围设置了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吴某擅自攀爬杨梅树,完全是个人行为,跟村委没关系。 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只好对簿公堂。 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这一义务并非无限制的,而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界定。 在此案中,村委作为旅游景点的管理者,其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应限于对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的合理维护以及必要的警示标识设置。 对于吴某擅自攀爬杨梅树这一行为,显然超出了村委正常管理范围所能预见和防范的风险。 关于吴某的行为性质,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充分的认识和预见。 吴某擅自攀爬杨梅树,不仅违反了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也置自身安全于不顾。 她的这一行为,与村委的管理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从法律上讲,吴某应当自行承担其行为的后果。 从村委的过错程度来看,若村委已经在杨梅树周围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识,提醒游客注意安全,禁止攀爬,那么村委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在此情况下,若仍要求村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吴某的死亡虽然令人惋惜,但法律不能因此而违背公平原则,对村委施加不合理的负担。 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来看,村委在此案中并无明显过错,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吴某的死亡系其自身行为所致,与村委的管理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家属要求村委承担赔偿责任,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攀爬杨梅树可能存在的危险。 她擅自攀爬杨梅树并导致摔落身亡,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村委虽然作为旅游景点的管理者,但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村委无责任,驳回了家属的诉求。 出门在外,一定要遵守规定,注意安全,不能因为一时的贪念而酿成大祸。 景点管理者,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的安全。
西湖旁边最好笑的景点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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