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对夫妻先后生了一女一儿,女儿随了丈夫的姓,而在儿子姓氏上,夫妻俩都想让孩子跟自己的姓,发生矛盾,争吵不断,最终更是闹起了离婚。离婚时,夫妻又因孩子抚养权问题发生矛盾,丈夫认为按姓氏分配孩子,一人一个娃,但妻子认为两个孩子都还小,都是自己一手拉扯大的。法院这样判!(来源:光明网等)
据悉,邵先生和计女士原本是同事关系。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双方互生好感,在双方亲朋好友的见证下,结为了夫妻关系。
婚后,两人的感情十分恩爱,很快就拥有了一个女儿。女儿出生后2年左右,又拥有一个儿子。
然而,在给儿子起名字的问题上,原本恩爱的两人却发生了争执。
计女士认为女儿已经跟了邵先生的姓,儿子理所当然地应该跟自己的姓。
虽然《民法典》第1015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也就是说,孩子的姓氏是可以随母亲的。
但是,邵先生则认为姓氏代表了家族的传承,儿子跟父亲姓,这个是自古以来的传统。让儿子谁母姓,只会让人笑话自己。
因为谁也说服不了谁,邵先生和计女士随后在儿子姓氏这个问题上,争吵不断,甚至闹起了分居。
在分居一段时间后,邵先生虽然成功把儿子的姓跟了自己,但是对计女士也彻底失望,而后提起离婚诉讼。
法庭上,计女士也同意离婚,但是表示无论是女儿还是儿子都还很小,且都是自己一手拉扯大的,抚养权都应当归自己。
邵先生炸锅,认为孩子理应按照姓氏分配,一人一娃,才算公平。
法院这样判!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对邵先生、计女士进行了调解,但由于邵先生、计女士均态度坚决,要离婚,法院认为双方的感情确实破裂,准予双方离婚。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1085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通过调查查明:
第一、 无论是邵先生还是计女士,都具备抚育孩子的经济条件。
第二、 2个孩子出生后,一直由计女士和孩子的外祖母负责照料。邵先生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需要经常加班,且工作时间并不固定,难以给予孩子较多的陪伴。
第三、 邵先生还是计女士因儿子姓氏问题分居时,儿子刚出生,女儿也才2岁。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2个孩子都长期和母亲共同生活,对母亲产生了更深的情感依赖,将2个孩子的抚养权判归计女士更有利于2个孩子的成长。
综上,准予邵先生与计女士离婚的同时,判决2个孩子的抚养权归计女士所有,邵先生每个月按期向计女士支付2个孩子的抚养费,直至2个孩子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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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
有钱闹的,挺好的!两败俱伤[点赞][点赞][点赞]一个完美的家庭作没了。除非结婚前有约定,否则孩子一般都随爸爸姓。身边我也有3个因为头胎生的女儿,二胎生的儿子和妈妈姓,离婚了!离婚伤的最深的是孩子,一辈子都有心理阴影。何必为了那口气闹掰。整个儿子跟妈妈姓,会不会她儿媳妇以后要求孩子随母姓,这个姓氏不白争了,我是2个孩子的妈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