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天讹地讹空气!”江苏无锡,一60多岁阿姨买了辆电动摩托,不幸在一年后出了车祸,当场死亡。因阿姨是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只赔偿了70%,家属嫌少,又将卖电动车的老板告上法院,说他没有告知阿姨这是电动摩托车,需要办照,因此才导致了车祸,索赔22万,以弥补保险公司不赔的差额,法院这样判了! 邱阿姨年逾六旬,子女都已成家,日常生活较为独立。为了出行方便,她在自家附近的一家电动车行,购入了一辆看起来和普通电瓶车差不多的电动摩托车。 “骑起来轻巧,不烧油,不拥堵,又省钱。”这是邱阿姨在当时与邻里聊天时常常提起的一句话。 而卖车的李老板,自开店十余年来,见过不少像邱阿姨这样的顾客。 那辆车是一款高性能电动两轮车,外观与普通电瓶车差异不大,但实际最高时速已达到60公里每小时,按照国家规定,属于电动摩托车范畴,是必须上牌照并持有摩托车驾照的车型。 但当时,邱阿姨并没有驾照,也并未上牌。她只是把这辆车当成日常的“代步工具”,在熟悉的街巷中骑行。 李老板也没有多做提醒,毕竟,多年来不少老年人来买车,他说得太多了顾客反而不高兴,生意也做不成。 一年后邱阿姨骑车去附近菜场买菜。路口红灯变换之际,一辆右转的小货车未能及时刹车,与她的电动摩托车发生了猛烈碰撞。邱阿姨当场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场事故的责任认定为货车司机主要责任,但由于邱阿姨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只根据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约定,赔付了她家属70%的保险金额。 而剩下的近30%,大约22万元的差额,却让邱阿姨的儿子邱先生心生不平。 他回忆道:“我们以为那就是电瓶车,骑的人那么多,从没想过是摩托车。她也没驾照,买车的时候老板也没提一句!这不是坑人吗?” 于是,邱先生将电动车销售者李老板告上法庭,理由是李老板作为专业卖家,理应知道电动车的分类及相关法律要求。 但却未尽告知义务,反而将一辆需要驾照的电动摩托车出售给了不具备驾驶资格的老年人,构成销售过失,应对事故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李老板一开始感到非常委屈。他表示:“车卖出去的时候,我说了这是电动摩托,她也没说没驾照; 况且,很多人都这样买,我能一个个去查吗?”他强调自己并没有主观上的欺诈或隐瞒,更何况邱阿姨作为成年人,应具备判断能力。 法庭对此案进行了细致审理,调取了购车合同、销售记录以及电动摩托车的产品手册,确认该车型确为电动摩托车。 法院认为,李老板在销售过程中,虽然没有蓄意隐瞒,但也未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尤其是面对老年人消费者,应当明确指出其法律上的驾驶要求,并尽可能提醒购车人进行上牌、考证。 法院指出:“被告作为电动车专业销售人员,应具有区分电动摩托车与普通电瓶车的能力,且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关法律风险。 尤其在本案中,消费者为老年人,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卖家负有更高程度的告知义务。” 基于此,法院判决:李老板对邱阿姨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比例为8%,需赔偿邱先生家属损失人民币89,600元。 判决书下达后,社会上引发了广泛讨论。
“讹天讹地讹空气!”江苏无锡,一60多岁阿姨买了辆电动摩托,不幸在一年后出了车祸
静赏秋月意韵绵
2025-05-30 13: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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