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到家了!”湖北武汉,一女子去拔智齿,医生竟然把她的舌头缝在了牙龈上,女子

重瓦下庆 2025-05-30 13:32:00

“离谱到家了!”湖北武汉,一女子去拔智齿,医 生竟然把她的舌头缝在了牙龈上,女子气的不轻,她去找医生处理,医 生漫不经心的看了一眼,用剪刀剪断了缝线,然后就没然后了,女子怒了,要求返还1600元拔牙费,医生却说:多大点事,我老眼昏花看不清。女子又去医 院投诉,医 院:没造成实质性伤害,不赔!

5月29日,齐鲁壹点报道了叶女士的遭遇,让人五味杂陈。

近日,叶女士饱受智齿折磨,就决定去医 院拔掉,虽然她很害怕拔牙,但长痛不如短痛。

到了口腔科,医 生给叶女士检查一番,然后打了麻药,拔智齿过程干脆利落,叶女士没感觉到一丝疼痛,口腔里的麻烦就解决掉了。

拔完牙,医 生看叶女士疮面有些大,就准备给她缝合一下,这一缝合不要紧,叶女士回到家,感觉舌头很痛,是那种被拉扯的痛。

拔牙后,如果痛,也应该是拔牙的伤口,而不是舌头呀,叶女士赶紧拿出镜子照着自查,她一查立马大惊失色,她发现,自己的舌头竟然被缝在了牙龈上。

叶女士气的不轻,她赶紧去医 院处理,可让她愤怒的是,医生只是看了她一眼,然后剪断缝线,就当啥事都没发生。

这让叶女士怒从心起,她质问医 生:这不是你的失误吗?

在叶女士看来,医 生起码有点愧疚之心,给她道个歉也是个个态度,自己遭罪了,对方却没事人一样,这个她接受不了。

万万没想到,医生却轻描淡写的说:我老眼昏花看不清……

这一句就想打发叶女士了?你看不清了就退休回家,在这个位置上一天就得恪尽职守,不能马虎大意。

她咽不下这口气,一怒之下去找负责人,她提出,医院退还此次拔智齿的1600元费用。

几天后,叶女士接到了医院的电话,一男子自称自己是口腔科负责人,他跟叶女士道了歉,但至于叶女士提出的退还拔牙费,负责人说,没造成实质性伤害,不赔偿。

叶女士愤怒不已,她找到了媒体,记者联系医 院,对方说确实收到了叶女士的投诉,事情正在积极处理。

有人说,老眼昏花还干这么精密的活?看不见,那就取消资格,当保安。

没有造成“” 实际性伤害”,意思是这种失误性操作,属于虚假性伤害呗?难道必须给患者带来一定程度的残疾,才算是实际性伤害?才能给予赔付吗?荒唐至极。

有人说,精神伤害也是伤害啊[得意]很缺人才吗?老眼昏花也可以上岗吗?管理不善,监督失职啊。

有人说了同学的经历,我们一个同学拔智齿,最后复查发现小钻头被留在牙槽骨里了,这里的医 生居然说,不碍事不影响说话吃饭就没事。明摆着医 疗 事 故,说的好轻松呀!重要的是,拔牙的医生没告诉他钻头留在骨头里了。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 疗 机 构或者其医 务 人 员有过错的,由医 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 生在缝合过程中将叶女士的舌头缝在牙龈上,属于明显的操作失误,构成“医 疗过错”。

医院以“没造成实质性伤害”为由拒绝赔偿,但“实质性伤害”并非法律免责依据。

只要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 疗机构即应担责。

本案中,叶女士因错误缝合导致舌部疼痛、功能受限及精神痛苦,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损害”。

医 院没对医 生资质和操作规范进行有效监督,如医 生自述“老眼昏花”,进一步证明其管理过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 疗事故,是指医 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 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 生的错误缝合行为属于“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失操作,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医 院辩称“未造成实质性伤害”是对“人身损害”的曲解。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身损害包括身体组织损伤、功能障碍及精神损害。叶女士的舌部被错误缝合,导致疼痛和活动受限,已构成“人身损害”,即使没达到残疾程度,也属于医 疗事故。

医 院没及时告知患者真实情况如剪断缝线后没解释风险,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加重了患者的精神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本案中医 生的操作失误构成医 疗过错及医疗事故,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退还医疗费用、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医 院以“无实质性伤害”为由拒赔缺乏法律依据,患者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 疗事故鉴定,或通过诉讼进一步维权。

这起案例令人愤慨且荒诞,患者叶女士在拔智齿过程中遭遇医 生严重失误,舌头被缝在牙龈上,而涉事医 生及医 院的态度更令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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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4xxx05

用户14xxx05

1
2025-05-31 01:03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重瓦下庆

重瓦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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